问题 | 公务员任用、录用、调配、管理规定 |
释义 | 为做好西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大队)公务员任用、录用、调配、管理工作,依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如下规定: 一、干部任用 1、任用干部是指科级正副职,包括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 2、干部的任用由大队党委研究决定。 3、任用干部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4、实行任用干部公示和试用制度。 干部经党委研究任用后,公示期限一般自公开告示之日起,以一周为限。公示期间设立联系电话、公示箱和来信来访接待室。干部一经任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从确定任职之日起计算,试用期间享受同职级待遇。 二、公务员录用 1、按上级有关政策录用公务员; 2、录用公务员经大队党委研究决定; 3、组织人事科根据党委要求和上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政审和体检; 4、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为一年,在试用期间如违反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从事城管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予以处理。 三、人员调配 1、人员的调配工作由大队党委研究决定; 2、分队确因工作需要交流,由分队领导集体研究后向大队提交书面报告,经大队党委研究决定后进行调配; 3、工作人员需要调入、调出须经大队党委研究决定。 四、人员管理 1、所有人员由大队管理并组织考核; 2、各街道工委、办事处对分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有建议权; 3、分队对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须在下年度初报组织人事科审查; 4、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者,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经大队党委核实研究后,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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