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返还原物的管辖法院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返还原物的管辖法院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什么呢?下面跟着法律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返还原物的管辖法院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什么 处理返还原物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物权法原物返还纠纷管辖法院规定》依占有的状态,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这种划分是按照占有是否有本权划分的。所谓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以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力。本权可以是物权(所有权),也可以是债权(租赁权)。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 二、返还原物的管辖法院 返还原物纠纷区分返还物属于不动产和动产而分别确定管辖。不动产返还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返还纠纷,则根据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请求权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如因合同关系占有动产的,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处理,如因不当得利返还的,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构成要件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至于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 (2)须有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无权占有,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盗窃物。其二,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人的物,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而不返还。 (3)相对人须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所谓现在占有该物之人,是指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曾经占有该物但现在没有事实上管领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关系因其人的行为而丧失,所有人也仅仅在此项行为具备侵权行为要件时,向该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对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上述文章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了“返还原物的管辖法院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处理返还原物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3]《物权法原物返还纠纷管辖法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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