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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诽谤的事实认定及救济程序
释义
    一、网络诽谤事实的认定
    被害人应该通过网络行政管理或公安机关网监部门的侦查,准确认定和固定网络诽谤的事实及证据。
    一是原始帖的认定。原始帖或首页贴,就是第一次出现或在网络平台首页上发布的帖子。包括捏造、编造并散布的文稿,也包括利用电脑技术手段捏造、编造并散布的漫画、照片、音频、视频等等,主要是用以确定和追踪侵权责任人和犯罪嫌疑人。
    二是转帖的次数。应该查清涉及“诽谤事实”的帖子,是在一个网站或网页发布,还是在数个网站或网页上发布,网站的名称、及IP地址,点击或转发的次数等等,以便结合其他方面情况,确定是否构成民事侵权或是刑事犯罪。
    三是传播的范围。主要是指诽谤内容被多少家网站、网页、论坛、网络群组、聊天室转帖传播。对诽谤帖子转发越多,传播的范围就越广,其社会危害程度相应的也就越大,这是认定损害或伤害后果的依据。
    二、网络诽谤的救济程序
    面对无可奈何的网络诽谤,被害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救助程序。
    1、行政自救程序
    一是向各级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举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它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被害人在发现有关互联网信息平台出现诽谤信息后,可以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或澄清诽谤信息内容的相关证据,到国家各级网络信息管理办公室举报,要求对恶意诽谤行为予以制止或查处。二是立即要求相关网站停止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规定,被害人可以在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后,口头或书面致函,要求相关网络媒体,必须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停止侵权行为。对已传播而造成的不良影响,要求此类网络媒体公开声明,以正视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治安案件的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被害人在发现网络诽谤的信息后,如果诽谤事实不具有“严重”情节,无论知悉或不知悉加害人及原始帖发源地的,都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网监部门报案。如果已明确网络诽谤信息的发生地及加害人的,也可以向信息发生地或加害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报案,请求予以治安处罚。
    3、刑事案件的报案
    网络诽谤信息发布后,被害人发现自己的人身权利被侵害,而且情节比较严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二款“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的规定,口头或书面到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报案。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的报案后,经过初步审查,确认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侦查措施,及时确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
    4、自诉案件的报案
    从审判实务看,网络诽谤罪,应该是刑事自诉程序与刑事公诉程序交叉的案件类型。被害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的规定,在寻求治安或刑事救助程序不能的情况下,可以持有证据到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以网络诽谤的行为人为被告,提起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
    5、民事案件的诉讼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6条第2款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规定,网络诽谤的被害人,在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人身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下,可以以网络诽谤行为人,以及相关网络信息平台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两百零四条
    [5]《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
    [6]《中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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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0:4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