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司法解散事由有哪些 |
释义 | 公司司法解散事由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法律网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公司解散的概念 所谓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营业活动,开始处理未了结的事务,并逐步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解散的目的和结果是消灭公司法人人格; (2)公司解散后后,公司并未立即终止,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一直到公司清算完毕并注销后才消灭其主体资格; (3)公司解散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但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时,不必清算。 二、公司解散事由有哪些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公司解散条件 公司解散、清算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先看公司解散问题。大家知道,《公司法》仅在第190、192条规定了四种法定解散公司的条件,即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②股东会决议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解散的。除此之外,实际上还有股东单方要求解散公司的情形(典型如公司僵局纠纷),而且这种情形相对于上述几种法定情形来说,更容易产生纠纷,可惜现行法律未予规定,从而制约着大量的诉讼案件不能处理。这个问题早在1998年山东高院就有案件请示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没有现行法律规定为由批示不应受理。但是,最高法院在同年1月就有关中外合资企业清算问题的批示中指出该类企业的股东有解散请求权(只是明确法院不应参与清算事务,而应由当事人自己进行)。就这样,在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的问题上,我国的司法实践采取了两套做法。其实,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的诉求在国外普遍存在,只是要求有限制地行使。 我们认为,能否赋予股东解散请求权,事关股东投资权益的保护和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建设等重大问题。因为一旦股东在公司内的权益受到其他股东的严重侵害和压制,而又不能通过转让或者减资退股的方式自行救济,就只能要求解散公司来退出,否则股东的股份长期被套牢,股东的投资权益和目的便会落空,股东投资的积极性便难以为继。因此,从这个角度看,股东的解散请求权就像股份转让权一样,应视为股东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另外,一个内部治理混乱、股权受到严重侵害的公司必然是以违法失信、不负责任的市场主体形象出现,因而法院判决令其退出也不足为过;相反如果任其存续,内部侵权行为就会有恃无恐,这样只会遗害更广。因此,不能仅从公司维持和债权人保护的观念出发一味限制公司解散,而应将其与市场体制建设和股东投资保护的理念结合起来进行权衡。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公司司法解散事由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想必大家看完上文以后对于公司解散的事由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大家在这方面遇到了法律问题,可以来我们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