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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役权跟相邻关系有什么不同
释义
    一、地役权跟相邻关系有什么不同
    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别,除了体现在基本保障和更高追求外,作为彼此独立的法律制度,二者主要差异还在于:
    第一,产生的原则不同。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是法律要求一方必须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是维护正常生活和生产的最低需要。地役权是根据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自愿达成协议而产生的,是地役权人通过利用他人的不动产而使自己的不动产获得更大的效益。
    第二,性质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律上对土地间利用关系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不是独立的他物权,属于所有权的内容。而地役权的主要功能在于弥补相邻关系的不足,在相邻关系得不到调节时,可通过约定加以弥补。地役权不仅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而且还是一种独立物权形式,为用益物权的一种。考虑到这一制度有存在的必要性。因此,物权法设专章规定了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二、什么是地役权
    所谓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增强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与土地利用不可分离,是伴随土地私有过程而产生的土地利用规范,是大陆法系民法及英美法系财产法上均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地役权制度的立法精神在于尽量不削减供役地的效用而增加需役地的价值。
    三、地役权的性质
    1、以他人的不动产为标的物,以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为内容。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是设立地役权的主要目的。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物权法设立的地役权标的范围突破了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
    2、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效益”可以按照地役权人的意志设定,在地役权合同中体现为“利用目的”,既可以包括生活上的便利,也包括生产经营上的便利;既可以包括物质层面的,也可以包括精神层面的,如眺望。
    3、按照合同设立。地役权是意定物权,可以交由地役权人与供役地人协商确定地役权的范围、存续的期间、是否支付费用、具体负担的类型等。这里的协商就体现为地役权合同。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地役权跟相邻关系有什么不同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是法律上对土地间利用关系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地役权是根据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自愿达成协议而产生的,不仅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而且还是一种独立物权形式。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法律网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两百八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两百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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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3:3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