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效证据的特征有哪些 |
释义 | 一、有效证据的特征有哪些 有效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且能够作为定案的证据进行使用的证据,证据是否有证明的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大小,取决于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1.真实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的。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2.合法性,证据的内容和收集程序必须合法。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包括:收集、运用和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关联,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证据与案件事实间的联系是多样的,既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也可以用来否定案件事实的存在。 法律网提醒您,证据可以包括: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等。 二、证据不足可以起诉吗 证据不足一般是不能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二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三、证据无效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在法庭上以下证据无效: 1.证据与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不相符; 2.证据与本案事实无关; 3.证据形式、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 4.证据内容不真实; 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6.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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