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认定协议 女方返还财产 |
释义 | )新绛一对青年男女新婚三天便闹离婚,通过亲朋调解达成协议,却对协议的效力产生分歧,为此诉至法庭。近日,新绛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财产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认定双方协议合法有效,判决被告按协议给付原告款物。 村民小张经人介绍与邻村的小李相识,双方经过短暂的接触,便开始谈婚论嫁。在媒人的说合下,短短半年内,小张家人便先后通过媒人给付小李结婚礼金、购买礼品、给付三金等花费人民币10万余元,除去小李家的回礼,花费也高达9万余元。尽管未办理结婚证,双方还是于2011年5月31日举办了婚礼。谁知婚礼后,小李却拒绝与小张同房,并提出要解除双方的关系。这话一出,顷刻间在张李两家掀起轩然大波,各自找到当初的媒人要说法。看到小两口不和,双方家长反目,介绍人也没了主意。2011年6月3日,也就是新婚后的第三天,双方家人进行了几个回合的谈判,终于达成解除双方关系协议,确认小张结婚总计花费9万余元,小李陪嫁物有衣柜、沙发、茶几、摩托车及饮水机。约定第二天下午小李退还小张现金5万元,剩余款项在6月14日前全部退清,到时小李拉回所有陪嫁物,并交回手镯一对,并请人写了字据。此后,小李家人如约给付了5万元现金,可拒绝给付剩余款物。看到李家人失信,小张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小李履行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小张和小李虽然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同居生活。双方在2011年6月3日自愿达成的解除关系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协议中双方已解除了同居关系,对财产部分作出明确处理,被告小李也履行了部分内容,故原告小张要求继续履行协议内容,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小李退还原告人民币4万余元及手镯一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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