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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业委会是否有权解聘物业公司法律规定
释义
    一、业委会是否有权解聘物业公司法律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听取和通过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管理、使用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全体业主。
    由此可见,业主委员会不可以解聘物业公司。
    
    二、业委会概念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组织。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组织形式。
    三、物业公司注意事项
    物业既可以一次性出售,也可以通过出租的方式零星出售,边流通边消费;其价值可以一次性收回,也可以在较长的时期中多次收回。根据中国《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大会有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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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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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8:0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