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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释义    一、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2、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无效。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理疵。对于有想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三、仲裁协议应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1、形式要件:
    仲裁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包括双方当面共同签署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以及以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2、内容要件:
    (1)缔约各方当事人应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真实、明确;
    (2)有明确的仲裁事项,且仲裁事项属于法律规定可提交仲裁的范围;
    (3)选定明确、唯一的仲裁委员会。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仲裁协议无效的具体情形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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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4 22:3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