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执行转破产程序 |
释义 |
一、什么是执行转破产程序 (1)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破产原因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 (2)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3)不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不予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不适用债权人参与分配规定。 ![]() 二、破产程序的种类有几种 破产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 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 破产程序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 (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三、企业申请破产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要纠正企业破产就是逃避债务的错误观念; (二)作好企业破产前的清算工作; (三)企业职工安置预案应依法作出; (四)依法作好破产清算工作。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执行转破产程序的相关介绍,对于公司来讲,如果要执行转破产程序,就要了解一下相关的程序和概念,要根据企业破产的清算工作来进行具体的办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对此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一下法律网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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