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上诉判决
释义
    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基本案情介绍
    原公诉机关xx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x,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
    辩护人刘建民,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xx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xx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一案,于2008年12月22日做出(2008)红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2001年3月22日,被告人张xx用存单骗取×××现金8万元,用于高利放贷给别人使用,后只归还1万元,剩余7万元至今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中国农业银行2001年3月22日市太行昌达实业化工站8万元定期储蓄存单一张,证实被告人张xx收到被害人×××交给的8万元后开具一张存单。
    (2)、中国农业银行xx市新市区支行说明二份,证实中国农业银行2001年3月22日市太行昌达实业化工站8万元定期储蓄存单一张为假存单,我行无此笔业务发生,张xx曾于2000年9月1日至2001年8月31日在南干道分理处担任主任职务等内容。
    (3)、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样式,证实2001年中国农业银行所使用的定期储蓄存单样式。
    (4)、xx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中国银行卡二张,证实从被告人张xx处扣押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二张及身份证等。
    (5)、借条3张,证实牛xx分别从被告人张xx处借款18万元。
    (6)、xx市开发区西杨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牛xx户口仍在其村,1998年从其村搬出后不知去向。
    (7)、收条一张,证实被害人×××于2007年11月16日收到踞全义代张xx退1万元。
    (8)、被害人×××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张xx以银行存款有任务为名,将其转业费8万元拿走,后出具一张市太行昌达实业化工站8万元定期储蓄存单一张,退1万元后,剩余7万元至今未退。
    (9)、被告人张xx的供述,供述了其收到×××8万元后,用作废的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储蓄存单以市太行昌达实业化工站名义给×××出具了8万元存单,后将钱借给牛xx做生意以挣利息差额,牛xx找不到了,钱也没还。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xx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xx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x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一审定性有误,被告人张xx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并非金融凭证诈骗罪。
    上诉判决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本案证据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原审被告人张xx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xx为达到非法占有并使用被害人×××8万元转业费的目的,利用过期作废的存单,手工填写虚假的户名和账号,并加盖其保管的行政公章而非银行储蓄专用章,其伪造银行存单骗取被害人×××8万元现金的行为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xx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4 1: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