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诉讼时效中断仍可赔偿 |
释义 | 上海市民程先生骑摩托车被大赁车撞伤后,交警部门认定大货车负次要责任,当程先生要求货车司机支付部分赔偿款时,货车司机以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为由,不同意赔偿。近日,上海松江区法院认为。 程先生与货车司机一直在协商中 以未过诉讼时效。判决货车司机赔偿原告程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4.6万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2004年5月,年近60岁的程先生驾驶轻便摩托车在道路上直行时,不慎撞上同方向行驶的大货车,程先生倒地受伤。事发后,程先生即被送往医院救冶,经过近两年冶疗后,法医鉴定部门对程先生伤势作了鉴定,结论为右踩关节功能障碍和颅脑损伤并致神经功能障碍,分别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 该交通事故当时经交譬部门认定,程先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负次要责任。2007年9月,交譬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损害赌一偿调解终结书》。因货车司机没有向程先生赔偿损失,程先生于2008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货车司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0万余元的40%,计8万余元。 货车司机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在2004年5月,2006年4月原告进行了法医鉴定,从原告定残。之日起到起诉之日,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不同意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事发虽然在2004年5月,但定残日为2006年4月,交譬部门又于2007年9月出具了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由此表明,在此之前双方当事人一直处在协商过程中,诉讼时效期间也在不断发生中断和重新计算。到本案起诉之日2008年2月止,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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