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类型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类型和构成要件是什么(1)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类型br/>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条件有两个:一是使用的作品受著作权保护;二是非法使用。现实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呈现出非常复杂的形式,既包括直接侵权行为,也包括帮助、助长、教唆他人侵权,或者扩大、扩大他人直接侵权后果的间接侵权行为。根据传统的著作权侵权概念,结合网络自身的属性,我们不妨将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概念界定如下:,? 也就是说,互联网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上传、下载,在网络之间转载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著作权人专有的权利,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在法律范围外行使的,不属于著作权侵权。结合以上概念,网络著作权侵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擅自在传统媒体上下载、发布网络作品。这种行为是指未经网络作品权利人许可,在传统媒体上下载、传播网络作品的行为。网络作品以数字0和1的形式存在,在以网络为载体的计算机之间流动。它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在进入计算机网络之前,它存在于纸张、磁带等传统媒体中,只有通过扫描等方式,才能转化为计算机能够识别的数字编码,然后通过计算机的组织、处理和存储,必要时,数字化信息以文本、图像、声音的形式重新表达,这种网络工作称为数字化工作。二是从它产生之日起,就直接以数字计算机的形式存在,并在网络上传输,这在传统的载体上是前所未有的。这种网络工作被称为数字工作。网络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感情,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就应享有著作权。未经作者许可,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在网站上传播,即未经文艺等原创非数字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在互联网上进行数字出版,并向所有网民公开。这种行为之所以被界定为侵权,是因为将原创的非数字文艺作品数字化,无论采取何种手段,都不是创作,也没有独创性。这只是改变原作品现有的传播形式和方式,不影响原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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