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伪证难掩真相 是非最终分明
释义
    近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对郧西县夹河镇朱某无证经营药品
    一案,郧西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
    法、适用法律适当,判决维持郧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的(西)食药行罚
    [2005]08号行政处罚决定。
    这次诉讼,历经三个月、三次开庭、两次庭外调查,原告朱某指使他人做伪
    证,企图掩盖事实真相、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目的终未得逞。
    ■无证经营药品被取缔
    2002年以前,朱某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利用自己在夹河镇的门面房干起
    了药品批发和零售业务。2002年初,郧西县药品监管局组建后,对全县进行了一
    次“拉网式”的药品法律法规宣传,对无证经营药品的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劝
    其依法经营。之后,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对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
    证又不停止违法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2002年9月,朱某因无证经营药品被查处。
    ■重操旧业
    朱某被查处停止药品经营一年后又重操旧业,上演了一场逃避监管、违法经
    营药品的“游击战”。
    朱某将被依法取缔的药店改为副食百货商店,将店铺后房作为药品的周转仓
    库,借自己与全镇卫生室和诊所的老关系,先从诊所、卫生室拿购药计划,然后
    到襄樊以夹河镇卫生院的名义采购药品,再卖给卫生室和诊所。
    20■05年1月1日,郧西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朱某在襄樊采购一批
    药品,估计当晚从襄樊运到夹河镇。该局接报后,立即派一名副局长带领执法人
    员赶往夹河镇。次日9点30分,执法人员在朱某副食百货商店后屋里,现场查获
    其购进的药品25个品种,货值金额3500余元。
    朱某声称,这些药品一部分是为别人代买的,一部分是给自己的父亲买的。
    当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给别人代买药品手续或证明时,朱某说:“没有办理相关
    手续,别人需要用时,从我这里拿就行了,我仅仅挣点运费。”
    该局执法人员展开了调查:2005年1月19日,夹河镇陡岭子新村卫生室负责
    人童某表示“从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期间,没有从襄樊购进药品,也没有请
    人代买药品”;夹河镇石宝村医生王某2004年7月从朱某处购进31个品种规格的
    药品,货值金额1209.8元;夹河镇妇产门诊部药房柯某从朱某处购买过几次药品,
    总货值3000元左右。种种证据证明朱某在非法从事药品经营业务。
    2005年4月27日,该局向朱某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朱某及其妻子撕
    毁行政执法文书,并称其给夹河镇陡岭子新村卫生室代买过药品,有购药计划和
    药品票据,有襄樊某药业有限公司开具的以夹河镇陡岭子新村卫生室为户头的电
    脑票据。这一新情况使案情变得扑朔迷离。该局再次对夹河镇陡岭子新村卫生室
    的童某进行调查,童某这次的证词与第一次大相径庭,认可了朱某的说法。后经
    公安干警配合调查,童某表示2005年1月19日的证词才是真实可靠的。
    ■制造假证据
    2005年6月14日,郧西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朱某拒绝
    签收,该局依法留置送达后,朱某继续组织相关人员做伪证。朱某从童某处借来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书,复印后存入襄樊某药业有限公司,并指使童某编
    造购货计划,串通襄樊某药业有限公司开票人员改写销售记录电脑票据。在获取
    这些证据后,朱某一口咬定是给夹河镇陡岭子新村卫生室代买的药品。同时,又
    威逼童某再次做伪证。在自以为万无一失时,朱某于2005年7月5日提起行政诉讼。
    ■真相大白
    郧西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05年9月2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法庭上,
    朱某提出不是自己销售药品而是给别人代买药品,并出示了童某提供的购药计划、
    购药电脑票据和襄樊某药业有限公司保存的夹河镇陡岭子新村卫生室《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郧西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则以大量的证据证明朱某无
    证经营药品。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童某证词几次反复,采信程度差,庭审合议后决定
    进行庭外调查。经调查,童某表示2005年1月19日的证词是真实的,后来在朱某
    的威逼下做了伪证。但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时,童某又再度翻改证词。合议庭决定
    再次庭外调查。法院审判人员不仅重新调查童某,而且调查了襄樊某药业有限公
    司财务销售人员和仓库保管人员,查对了发票与仓库保管的关联票据,调取了朱
    某采购药品的最原始仓库发货记录,证实了朱某要求更改电脑票据记录的行为。
    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朱某承认了其无证经营药品和组织相关人员做伪证的事
    实。同时,县人民法院另案对做伪证的童某予以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处
    罚。
    图为执法人员正在进行现场检查。
    文·图/周光忠
    编后:
    此起行政诉讼案最终能画上圆满的句号,得益于以下两点:一是郧西县食品
    药品监管局办案时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证据比较充分,且严格依程序办事,
    如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高度重视,又进行二次调查
    取证。二是法院重事实证据,一丝不苟、耐心执着地几次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取
    证,最终辨明了真相。
    此案也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如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升执法效率,节约执
    法成本一些启示:一是调查取证工作应迅速及时并分清轻重缓急,应在第一时间
    查明原始证据和材料,防止证据灭失或被毁改。如本案中,郧西县食品药品监管
    局执法人员没在第一时间赶赴襄樊某药业有限公司,调查清楚朱某采购药品的全
    过程,给了朱某打时间差的机会,为调查取证增加了难度,影响了执法效率,增
    加了执法成本。二是应充分发挥其他地方药品监管部门的协助调查作用。目前,
    不少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经费限制,办案时无法去异地调查取证,在这种情况
    下,应积极与涉案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沟通,争取他们的支持与配合,通过他们
    获得确实的证据,这也不失为降低行政执法成本,保证办案质量的一个办法。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19: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