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现场勘查与调查要则 |
释义 | 北京市交管局推出《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与调查要则》 为推进事故处理岗位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研究制定了《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与调查要则》,并于200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要则明确了事故现场的勘查步骤、勘查重点以及调查访证内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既为民警日常学习提供了培训教材,又便于在实战中对照执行,进一步规范民警的现场勘查和调查工作。现将该要则转载,供各地学习借鉴。 为加强交通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防止遗漏重要证据,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北京交通事故处理实践和《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制定《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与调查要则》。 第一章 通 则 事故处理人员在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相关证据。现场勘查与调查内容及方法如下: 1.1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 依下列途径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准确至年、月、日、时、分: 1.1.1现场或附近监控设备的记录; 1.1.2勘验车辆、人体上停摆的钟表; 1.1.3询问当事人、证明人; 1.1.4按报警时间推定; 1.1.5按调查事故地点周围人员所见所闻情况推定; 1.1.6按现场遗留物客观状况判定; 1.1.7按当事人出发地至事故地点路程所需时间推定; 1.1.8特殊情况通过法医鉴定,推断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 1.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 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选择下列格式之一: 1.2.1公路:区(县)-公路-里程(公里+米,或某处); 1.2.2公路路口:区(县)-公路-路口; 1.2.3城镇道路:区(县)-街道(胡同、里巷)-建筑物(门牌、单位、灯杆或者其他不易变动的标志物); 1.2.4城镇道路路口:区(县)-街道(胡同、里巷)-路口。 1.3当事人及证人 对当事人及证人应当勘查或调查下列事项: 1.3.1到达现场后首先应寻找和询问目击证人; 1.3.2询问当事人; 1.3.3当事人的伤情及特征; 1.3.4确认当事人的交通方式; 1.3.5确认驾、乘人员; 1.3.6核查驾、乘人员的自然情况; 1.3.7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检验; 1.3.8核查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 1.3.9核查驾驶人员与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关系。 1.4车辆 对车辆应当勘查下列事项并确定痕迹对应关系: 1.4.1车体痕迹的部位、形态特征; 1.4.2车体内部痕迹、位置、特征及车体内表面的附着物位置、类别; 1.4.3车体与车体、车体与人体的刮撞部位痕迹对应情况; 1.4.4痕迹的高度、痕迹的宽度或面积及痕迹突出点的特征; 1.4.5车体间微量物质相互转移(油漆、塑料等); 1.4.6风挡玻璃破碎位置、类别、特征,痕迹形成方向、凹陷痕迹形成的角度;; 1.4.7车内遗留物位置、类别; 1.4.8核查车辆手续; 1.5道路、交通环境及交通设施 对道路、交通环境及交通设施应根据现场需要调查下列事项: 1.5.1道路线型、路面性质、路面状况; 1.5.2弯路、桥梁、窄路、坡路; 1.5.3视距、天气状况; 1.5.4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路灯、监控设备; 1.5.5车道的设置情况; 1.5.6车道通行状况; 1.5.7车道内障碍物的状况; 1.5.8人行横道、人行过街设施、人行道的设置; 1.5.9人行横道、人行过街设施、人行道通行状况; 1.5.10人行横道、人行过街设施、人行道障碍物的状况。 1.6车辆和人员行进方向 依下列途径确定车辆、人员行进方向: 1.6.1地面轮胎痕迹、挫划痕迹方向; 1.6.2接触点与散落物的位置关系; 1.6.3被撞物体在路面上的划痕方向; 1.6.4散落物的抛撒方向; 1.6.5人体与车辆接触形成的伤痕及对应的衣着痕迹; 1.6.6行人鞋底痕迹方向。 1.7路面接触点 依下列途径确定路面接触点: 1.7.1路面轮胎痕迹种类、特征; 1.7.2轮胎滚印、轧印、拖印、侧滑印的突变点相对于道路中心线的位置; 1.7.3路面挫划印的特征、形成方向; 1.7.4路面挫划痕的起点; 1.7.5路面散落物、抛撒方向、特征,与接触点的位置关系; 1.7.6散落物相对于道路中心线的位置。 1.8路面接触区域 无法查清接触点时,依下列途径确定路面接触区域: 1.8.1地面轮胎痕迹; 1.8.2地面挫划痕迹; 1.8.3人体倒地挫痕; 1.8.4散落物的位置及抛撒的方向。 1.9车辆的灯光使用情况 依下列途径确定灯光使用情况: 1.9.1灯光的开启情况; 1.9.2灯光的开关档位; 1.9.3各种灯的破损情况; 1.9.4电源线路的连接状况。 1.10车辆的装载情况 依下列途径确定车辆装载情况: 1.10.1装载物品的名称,是否属于运输危险运输品; 1.10.2车辆的载质量; 1.10.3车辆的实际载人数量; 1.10.4载物的长度、宽度、高度; 1.10.5车辆人货混装情况; 1.10.6货物捆扎、固定情况。 1.11驾、乘人员在车内、外的位置 依下列途径确定驾、乘人员在车内、外的位置: 1.11.1照相固定驾、乘人员在车内、外的位置; 1.11.2勘查、记录人体表所有损伤,测量身高、坐高; 1.11.3固定车内前排座椅纵向位置; 1.11.4车体内、外部和人体衣着痕迹物证定位及提取,(包括:血迹、毛发、鞋等); 共6页: 1.11.5道路设施、路树、建筑物等固定物上的特征痕迹提取物证。 1.12非机动车使用动力装置 依下列途径确定非机动车是否使用动力装置: 1.12.1是否合法使用动力装置; 1.12.2动力装置的开关档位状态; 1.12.3动力装置的连接状态。 1.13非机动车或二轮摩托车骑、推行 依下列途径确定非机动车或二轮摩托车骑、推行情况: 1.13.1车辆损坏特征,自行车鞍座扭转情况; 1.13.2二轮摩托车档位及点火开关位置; 1.13.3驾、乘人员伤情特征及衣着痕迹; 1.13.4肇事机动车车辆对应情况痕迹。 第二章 几种常见事故形态现场的勘查与调查重点 事故处理人员要在已掌握的事故车体痕迹、地面痕迹、当事人叙述与证人证言对应吻合的基础上,确定车辆、行人的行驶或行走方向,进而确定事故发生的形态,根据不同事故的形态、特征,有重点的进行现场勘查与调查。 2.1路段上机动车与机动车同向行驶中的并线事故 2.1.1并线事故常见情形有三种: * A车从右向左并线与本车道的B车刮撞; * A车从左向右并线与本车道的B车刮撞; * AB二车分别向同一车道并线而互相刮撞。 2.1.2 A车从右向左并线事故的勘查和调查 2.1.2.1车体痕迹 痕迹位置:A车的痕迹主要集中在车体的左部,B车的痕迹主要集中在车体的右部,双方接触痕迹应相互对应。 具体勘查内容参见1.4。 提示: * 在现场要注意查验A车转向灯是否齐全有效并开启; * 二车车体多次接触或者与其他物体接触,应当注意确定二车车体第一接触痕迹。 2.1.2.2地面痕迹 痕迹位置及方向: * B车右侧车道是否遗留有A车从A车道驶向B车道的轮胎印痕; * 制动印痕的突变点或轮胎受撞击力与地面形成的挫痕、车体散落物一般在B车道内,如果没有其它散落物,要注意勘查车体脱落的泥土。 具体勘查内容参见1.6和1.7。 2.1.2.3调查访证 调访重点: * A车在并线前是否开启转向灯; * A车是否强行并线后突然制动; * A车是主动并线,还是有其它原因; * B车在夜晚是否按规定开启灯光; * B车的行驶状态; * 司机是否有开斗气车的行为; * 在进出主辅路时是否违反让行规定。 2.1.3 A车从左向右并线事故的勘查和调查 2.1.3.1车体痕迹 痕迹位置:A车的痕迹主要集中在车体的右部,B车的痕迹主要集中在车体的左部,双方接触痕迹应相互对应。 具体勘查内容参见1.4。 提示: * 在现场要注意查验A车转向灯是否齐全有效并开启; * 二车车体多次接触或者与其他物体接触,应当注意确定二车车体第一接触痕迹。 2.1.3.2地面痕迹 痕迹位置及方向:参见2.1.2.2的相关内容。 具体勘查内容参见1.6和1.7。 2.1.3.3调查访证 调访重点:参见2.1.2.3 的相关内容。 2.1.4 AB二车向同一车道并线事故的勘查和调查 2.1.4.1车体痕迹 痕迹位置:如果A车从左向右并线,B车从右向左并线,则A车的痕迹主要集中在车体的右部,B车的痕迹主要集中在车体的左部,双方接触痕迹应相互对应。 具体勘查内容参见1.4。 提示: * 在现场要注意查验A车和B车的转向灯是否齐全有效并开启; * 二车车体多次接触或者与其他物体接触,应当注意确定二车车体第一接触痕迹。 2.1.4.2地面痕迹 痕迹位置及方向: * 地面是否遗留有A车从A车道、B车从B车道驶入同一车道内的轮胎印痕; * 制动印痕的突变点或轮胎受撞击力与地面形成的挫痕、车体散落物一般在同一车道内,如果没有其它散落物,要注意勘查车体脱落的泥土。 具体勘查内容参见1.6和1.7。 2.1.4.3调查访证 调访重点: * 在车道减少的道路上,二车是否按照规定交替行驶; * 确认应当让行的车辆; * 其它具体内容参见2.1.2.3。 2.1.5特别提示 通过对车体痕迹、地面痕迹的勘查,结合调查访证,必须排除与并线事故相似的追尾事故、超车事故、会车事故后才能确定为并线事故。 2.2路段上机动车与机动车的尾撞事故 2.2.1尾撞事故常见情形有三种: * 在行驶中后车追撞前车尾部; * 在行驶中与静止的车碰撞; * 前车向后倒车或者溜车时与后车碰撞。 2.2.2在行驶中后车追撞前车尾部 2.2.2.1车体痕迹 痕迹位置:后车的痕迹主要集中在车体的前部,前车的痕迹主要集中在车体的后部,双方接触痕迹应相互对应。 重点勘查: * 前车制动灯是否完好有效; * 注意收集前车制动灯灯泡,必要时送检; * 其它重点参见1.4的相关内容。 提示: * 二车车体多次接触或者与其他物体接触,应当注意确定二车车体第一接触痕迹的高度。 * 如果后车载物超宽部分,与前车车体后部第一次接触,则可能是并线、超车、会车所致。 2.2.2.2地面痕迹 痕迹的位置及方向: * 前车与后车的轮胎印痕起点应在同一车道内; * 制动印痕的突变点或者轮胎受撞击力与地面形成的挫痕、车体散落物一般在同一车道内;如果没有 其它散落物,要注意勘查车体脱落的泥土。 具体勘查内容参见1.6和1.7。 提示:散落物往往呈扇形,抛撒方向与车辆行进方向一致。反之,则可能是倒车或者溜车事故所致。 2.2.2.3调查访证 调访重点: * 后车在与前车接触前,是否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 * 前车的制动灯是否完好有效。 * 前车是处于行驶状态中,还是处于停止状态中; 共6页: 北京市交管局推出《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与调查要则》 为推进事故处理岗位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研究制定了《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与调查要则》,并于200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要则明确了事故现场 * 前车是否低于规定时速行驶; * 前车是否强行并线后或超车驶回原车道后突然制动; * 前车是否溜车或是倒车; 提示:如果事故发生时,前车处于静止状态或有上述最后二项情节的,则不确定为追尾事故。 2.2.3在行驶中与静止的车碰撞 2.2.3.1车体痕迹 痕迹位置:后车的痕迹主要集中在车体的前部,前车的痕迹主要集中在车体的后部,双方接触痕迹应相互对应。 勘查重点: * 二车车体多次接触或者与其他物体接触,应当注意确定二车车体第一接触痕迹的高度。 * 前车的档位和驻车制动的情况; * 其它具体勘查内容参见1.4。 2.2.3.2地面痕迹 * 前车轮胎突变、挫擦痕迹是否断续; * 地面痕迹具体勘查内容参见2.2.2.2。 提示: * 注意发现散落物中是否有前车放置的警示标志牌或用于提示后车的物件(如:修车工具、轮胎、石头等),并注意勘查是否有被后车撞击、碾压的痕迹。 * 如果发生二次事故,应当重点勘查第一次事故发生后,当事双方是否按规定设置了警告标志。 2.2.3.3调查访证 调访的重点: * 前车是完全处于静止状态,还是在缓慢行驶; * 前车由于什么原因处于静止状态,是否按规定开启灯光和设置警示标志; * 后车在与前车接触前是否采取了相应回避结果的处置措施; * 勘查现场时,是否按规定设置了现场警戒设施。 2.2.4前车向后倒车或者溜车时与后车碰撞 2.2.4.1车体痕迹 痕迹位置:倒车或溜车(向后溜车)的车体痕迹主要集中在后部,后车的痕迹主要集中在车体的前部,双方接触痕迹应相互对应。 勘查重点: * 二车车体多次接触或者与其他物体接触,应当注意确定二车车体第一接触痕迹的高度。 * 查看二车具体的档位; * 注意收集前车倒车灯灯泡,必要时送检; * 其它勘查重点参见1.4。 提示:二车车体多次接触或者与其他物体接触,应当注意确定二车车体第一接触痕迹。 2.2.4.2地面痕迹 痕迹的位置及方向: * 事故双方车辆的轮胎印痕起点应在同一车道内; * 制动印痕的突变点或者轮胎受撞击力与地面形成的挫痕、车体散落物一般在同一车道内,并位于与倒车和溜车接触的车辆前保险杠的前方;如果没有 其它散落物,要注意勘查车体下部泥土。 勘查重点: * 现场道路是否为坡路,角度是多少; * 其它勘查重点参见1.6和1.7。 提示:如果前车倒车或溜车,则散落物抛洒的位置一般在地面接触点的逆行方向。反之,则可能是后车向前溜车。 2.2.4.3调查访证 调访重点: * 是倒车事故还是溜车事故; * 是前车向后溜车,还是后车向前溜车。 2.3路段上机动车与机动车超车(或超越障碍)事故 2.3.1超车(或超越障碍)事故常见情形有两种: * A车超越B车时与B车刮撞; * A车超越B车(或超越障碍)时与相对方向的C车刮撞。 2.3.2 A车与B车事故的勘查和调查 2.3.2.1车体痕迹 痕迹位置: * 如果A车从B车左侧超越,则A车的痕迹主要集中在车体右侧,B车的痕迹主要集中在车体的左侧,双方接触痕迹应相互对应。 * 如果A车从B车右侧超越,则A车的痕迹主要集中在车体左侧,B车的痕迹主要集中在车体的右侧,双方接触痕迹应相互对应。 具体勘查内容参见1.4。 提示:二车车体多次接触或者与其他物体接触,应当注意确定二车车体第一接触痕迹。 2.3.2.2地面痕迹 痕迹的位置及方向: * A车从B车左侧超越时,B车车道是否遗留有A车从相对方向车道驶回B车道的轮胎印痕; * A车从B车右侧超越时,B车车道是否遗留有A车从机动车道范围之外驶向B车道的轮胎印痕; * 制动印痕的突变点或轮胎受撞击力与地面形成的挫痕、车体散落物一般在B车道内,如果没有其它散落物,要注意勘查车体下部泥土。 具体勘查内容参见1.6和1.7。 提示:如果A车在超越B车时,B车因某种情况(如:前方道路有障碍等)偏离本车道与A车刮撞,则地面痕迹相似于并线事故现场的地面痕迹。 2.3.2.3调查访证的重点: * A车是从B车左侧超越,还是从B车右侧超越; * A车超车时,是否用某种方式提示B车(如:鸣笛、开启转向灯或连续闪亮前照灯); * A车超车时,相对方向是否有行人或行驶的车辆; * 事故地点是否有禁止超车的交通信号; * B车是否知道A车正在超车; * B车左右两侧及车内后视镜是否有效; * B车在夜晚是否按规定开启灯光; * A车与B车是否因装载物的超宽部分首先接触。 2.3.3 A车与C车事故的勘查和调查 2.3.3.1车体痕迹 痕迹位置: * A车和C车的痕迹主要集中在车体的前部或左部,双方接触痕迹应相互对应。 * 如果双方遇险情有向左打轮躲闪的情节,则某一方车体的右侧可能会有第一接触对应痕迹。 具体勘查内容参见1.4。 提示: * 如果A车车轮或底盘有与路面凸出物体或地面凹陷接触的痕迹(如:井盖缺失、路面隆起等),且该痕迹是在与C车接触之前产生,应当结合地面痕迹勘查和调查访证,决定是否排除超车事故; * 如果A车右侧有与障碍物接触的痕迹,左侧有与C车接触的痕迹,应当结合地面痕迹勘查和调查访证,决定是否为超越障碍物时发生的事故。 2.3.3.2地面痕迹 痕迹位置: * C车道是否留有A车从A车道驶向C车道的轮胎印痕; * 制动印痕的突变点或轮胎受撞击力与地面形成的挫痕、车体散落物一般在C车道内,如果没有其它散落物,要注意勘查车体下部泥土。 具体勘查内容参见1.6和1.7”。 2.3.3.3调查访证 共6页: 调访重点: * A车是否在超车(包括连续超车)过程中发生事故; * A车在超车过程中处在被超车几个不同位置时,分别与C车的相对距离; * A车与B车事故地点是否有禁止超车的交通信号; * A车与C车事故地点是否为狭窄的坡路,哪方是上坡,哪方是下坡; * A车与C车事故地点是否为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有障碍的路段,哪方行进方向哪方行进方向有障碍物; * A车与C车事故地点是否为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哪方是靠山体行驶的车辆; * A车与C车事故中,是否有掉头的情节; * A车或C车超宽、超长的货物或打开的车门车厢,是否与对方车首先接触。 * 提示:对A车与C车的事故进行调查时,必须结合车体痕迹、地面痕迹的勘查,确定该事故形态是超车事故,还是超越障碍事故,还是掉头事故,还是在狭窄的坡路和山路上的事故。 2.4路段上机动车与自行车事故 2.4.1机动车(A)与自行车(B)事故常见情形有三种: * A车与B车同向行驶中的刮撞事故; * A车与B车相向行驶中的刮撞事故; * A车与穿行(斜穿、拐弯、调头)的B车刮撞事故。 2.4.2 A车与B车同向行驶事故的勘查和调查 2.4.2.1车体痕迹 痕迹位置: * 如果A车在前,B车在后,则A车的痕迹主要集中在车体后部,B车的痕迹主要集中在前轮,一般变形呈现向轮轴的∠形。双方接触痕迹应相互对应。反之,则可初步确定B车在前,A车在后; * B车不论在A车的前部或后部,随着骑车人重心的偏离或向左倒地或向右倒地。向左倒地则左侧三轴头(前轮轴头、后轮轴头、脚蹬轴头)至少一个轴头有与地面的划痕或同时粘附有地面物质(如:沥青、泥土等)。反之,可初步确定B车则向右倒地。 勘查重点: * A车车体上是否有与人体接触的痕迹(如:衣着纤维、毛发、血迹、类人体组织),并对应勘查人体或衣着; * B车如果有被碾压变形的痕迹,则需勘查A车轮胎和底盘是否有碾压和接触的痕迹; * B车的前轮或后轮以及三轴头; * B车的轮胎面是否有挫痕; * A车车体的其它具体勘查内容参见1.4。 提示: * 二车车体多次接触或者与其他物体接触,应当注意确定二车车体第一接触痕迹。 * B车被A车碾压变形的痕迹,不作为该形态车体的第一接触痕迹判断。 2.4.2.2地面痕迹 痕迹位置及方向: * A车与B车的轮胎印痕起点应在同一车道内; * 制动印痕的突变点或者轮胎受撞击力与地面形成的挫痕、车体散落物一般在同一车道内;如果没有 其它散落物,要注意勘查车体下部泥土。 勘查重点: * B车轮胎留在地面上的挫痕,特征通常为条状,有的呈现为梳齿形状,该痕迹所处的地点可视为AB二车的接触点; * B车三轴头及左右车把在地面上划出的沟痕; * B车前后轮圈被碾压后,留在地面上的弧形印痕; * B车骑车人留在地面上的衣着纤维、血迹等; * 其它具体勘查内容参见1.6和1.7。 提示:如果无法对应A车与B车正常行驶中的第一接触痕迹,仅有B车的碾压痕并对应有A车轮胎及底盘上的痕迹,则可初步确定B车因受某种情况影响在与A车接触前即已倒地。 2.4.2.3调查访证 调访重点: * 双方车辆是在机动车道里接触,还是在非机动车道里接触; * B车是与A车接触后倒下,还是遇情况倒地后被B车碾压; * B车是否因受阻而驶入A车道,受阻的具体情况是什么; * B车是否被A车拖带; 2.4.3 A车与B车相向行驶事故的勘查和调查 2.4.3.1车体痕迹 痕迹位置: * A车和B车的痕迹主要集中在车体的前部,B车前轮的接触部位通常呈现向轮轴的∠形。双方接触痕迹应相互对应。 * 如果B车向左倒地则左侧三轴头(前轮轴头、后轮轴头、脚蹬轴头)至少一个轴头有与地面的划痕或同时粘附有地面物质(如:沥青、泥土等)。反之,可初步确定B车向右倒地。 具体勘查内容参见2.4.2.1。 提示: * 二车车体多次接触或者与其他物体接触,应当注意确定二车车体第一接触痕迹。 * B车被A车碾压变形的痕迹,不作为该形态车体的第一接触痕迹判断。 2.4.3.2地面痕迹 痕迹位置及方向: * A车道是否留有B车从B车道驶向A车道的轮胎印痕; * B车道是否留有A车从A车道驶向B车道的轮胎印痕; * 制动印痕的突变点或轮胎受撞击力与地面形成的挫痕、车体散落物或在A车道内,或在B车道,如果没有其它散落物,要注意勘查车体下部泥土。 其它具体勘查内容参见2.4.2.2。 2.4.3.3调查访证 调访重点: * 是A车逆行,还是B车逆行; * 双方车辆是在机动车道里接触,还是在非机动车道里接触; * 双方行进的方向是否有临时限行措施或障碍物,具体情况是什么。 2.4.4 A车与横穿道路B车刮撞事故的勘查和调查 2.4.4.1车体痕迹 痕迹位置: * A车的痕迹主要集中在车体的前部,B车的痕迹主要集中在车体的左部或右部,双方接触痕迹应相互对应。 * 如果B车向左倒地则左侧三轴头(前轮轴头、后轮轴头、脚蹬轴头)至少一个轴头有与地面的划痕或同时粘附有地面物质(如:沥青、泥土等)。反之,可初步确定B车向右倒地。 勘查重点: * A车前部(尤其是保险杠)是否有与B车骑车人腿部接触的痕迹; * 其它勘查重点,参见2.4.2.1的相关内容。 提示: * 二车车体多次接触或者与其他物体接触,应当注意确定二车车体第一接触痕迹。 * B车被A车碾压变形的痕迹,不作为该形态车体的第一接触痕迹判断。 2.4.4.2地面痕迹 痕迹位置及方向及勘查重点:均参见2.4.2.2的相关内容。 2.4.4.3调查访证 调访重点: 共6页: 北京市交管局推出《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与调查要则》 为推进事故处理岗位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研究制定了《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与调查要则》,并于200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要则明确了事故现场 * 双方车辆是在机动车道里接触,还是在非机动车道里接触; * A车是否逆行; * B车横穿车行道是否下车推行; 2.4.5提示:机动车与三轮车、畜力车事故,可根据不同的形态,分别参照“2.4路段上机动车与自行车事故”的相关内容进行重点勘查和调查。 2.5路段上机动车与横穿道路行人事故 2.5.1路段上机动车与横穿道路行人事故常见情形有二种: * 在有行人过街设施的路段机动车与横穿道路行人事故; * 在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路段机动车与横穿道路行人事故。 2.5.2在有行人过街设施的路段机动车与横穿道路行人事故的勘查和调查 2.5.2.1车体痕迹 痕迹位置:机动车的痕迹主要集中在车体的前部、底部、左侧和右侧,双方接触痕迹应相互对应。 具体勘查内容参见1.4。 提示: * 在现场要注意查验机动车灯光是否齐全有效并依法开启; * 应当注意确定车体与人第一接触痕迹。 2.5.2.2地面痕迹 痕迹位置: * 机动车的轮胎印痕的起止点的位置与人行横道的关系; * 制动印痕的突变点或轮胎受撞击力与地面形成的挫痕、车体散落物,如果没有车体散落物,要注意勘查车体下部散落的泥土的位置与人行横道的关系; * 其它具体勘查内容参见1.6和1.7。 2.5.2.3调查访证 调访重点: * 行人的动态,是横穿、纵向通行、还是其他行为; * 现场周边有人行过街设施的证据; * 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有其他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2.5.3在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路段机动车与横穿道路行人事故的勘查和调查; 2.5.3.1车体痕迹 痕迹位置:机动车的痕迹主要集中在车体的前部、底部、左侧和右侧,双方接触痕迹应相互对应。 具体勘查内容参见1.4。 提示: * 在现场要注意查验机动车灯光是否齐全有效并依法开启; * 应当注意确定车体与人第一接触痕迹。 2.5.3.2地面痕迹 痕迹位置: * 机动车的轮胎印痕的起止点的位置与机动道的关系; * 制动印痕的突变点或轮胎受撞击力与地面形成的挫痕、车体散落物,如果没有车体散落物,要注意勘查车体下部散落的泥土的位置与机动车道的关系; * 其它具体勘查内容参见1.6和1.7。 2.5.3.3调查访证 调访重点: * 行人的动态,是横穿、纵向通行、还是其他行为; * 现场周边没有人行过街设施的证据。 2.6摩托车事故 2.6.1摩托车事故常见情形有二种: * 摩托车与汽车事故; * 摩托车与物体事故。 提示:无论摩托车与汽车,还是摩托车与物体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调查应注重摩托车驾驶人的确认。 2.6.2摩托车事故的勘查和调查 2.6.2.1地面痕迹 * 根据地面轮胎痕迹确定摩托车行驶方向; * 根据地面轮胎痕迹、挫划痕迹、车辆散落物确定摩托车碰撞点和倒地位置; * 人体挫滑痕迹和倒地位置; * 搜集全部摩托车散落部件。 2.6.2.2摩托车痕迹 * 分析车型特点,如踏板式、骑跨式; * 摩托车与汽车、物体碰撞痕迹; * 摩托车与地面碰撞、擦挫痕迹; * 摩托车与驾驶人磕碰痕迹; * 摩托车油箱擦蹭痕迹; * 摩托车风挡、仪表板血迹。 2.6.2.3人体痕迹 * 衣着与油箱接触痕迹、附着油漆; * 人体与汽车、物体碰撞损伤痕迹; * 人体与地面碰撞、擦挫损伤痕迹; * 人体与摩托车磕碰损伤痕迹; * 人体与油箱擦蹭损伤痕迹; * 头面部与风挡、仪表板磕碰损伤; * 手握持车把形成的损伤; * 下肢与护杠、护板形成的损伤。 2.6.2.4调查访证 调访重点: * 对方当事人和目击证人:谁驾驶的摩托车及判断理由;驾驶人衣着特征、外貌体形特征; * 摩托车伤者:谁驾驶的摩托车,出发地,证人。 2.6.2.5检验、鉴定 * 损伤成因鉴定; * 摩托车痕迹与人体痕迹鉴定; * 风挡、仪表板血迹DNA鉴定; * 衣着油漆理化检验。 2.6.2.6分析、综合、确定 * 现场行驶轨迹、碰撞点、碰撞过程分析; * 摩托车力学、运动学分析; * 人员损伤力学分析; * 勘查、访证、鉴定材料综合; * 假设推理确定唯一性。 第三章 特定情形调查 事故处理人员在按照第1章和第2章进行勘查与调查时,如果发现有下列特定情形,应当按照本章的要求勘查和调查。 3.1单方事故 3.1.1车体撞击痕迹的部位、形成方向,对车体痕迹进行定位,确定与被撞物接触时的位置关系; 3.1.2排除车体其他痕迹系本次事故形成,将排除的痕迹记录和固定; 3.1.3确定驾驶员; 3.1.4确定死亡原因; 3.1.5确定事故发生原因; 3.1.6确定是否为交通事故。 3.2多车事故 3.2.1事故车辆的数量; 3.2.2是连续形成的一起事故,还是间断性形成的多起事故; 3.2.3确定每起事故的形态,按照不同的事故形态的重点进行勘查; 3.2.4固定伤亡人员在现场或车辆内的位置; 3.2.5向伤者了解伤情和事故简要情况; 3.2.6 向救护人员和证人了解伤者在现场或车辆内的位置; 3.3驾车逃逸案件 3.3.1接警后根据接警情况进行查缉布控; 3.3.2到达现场后首先寻找目击证人; 3.3.3确定肇事车车种、车型和颜色,确定的途径: * 地面上遗留轮胎痕迹的间距、痕迹宽度和轮胎花纹; * 肇事车遗留的散落物; * 被撞车辆和当事人衣着上留有的油漆、塑料等车体附着物。 共6页: 北京市交管局推出《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与调查要则》 为推进事故处理岗位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研究制定了《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与调查要则》,并于200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要则明确了事故现场 3.3.2确定肇事车行驶方向,确定的途径: * 地面散落物抛撒方向; * 人体、被撞物体滚动方向。 3.3.3确定肇事逃逸车辆损坏的部位和程度,确定的途径: * 被撞车辆的痕迹; * 现场遗留的肇事车车体部件; * 对肇事车的行驶方向和风向进行延伸勘查; * 以现场为中心点扩大勘查范围。 3.3.4对车辆的来去方向附近所有道路寻找路面检测设备,及时提取监控录像,查找肇事车辆信息。 3.4弃车逃逸事故 3.4.1查找车内的有关证件、物品; 3.4.2根据遗留车辆号牌、发动机号、车架号进行查询,查找车主下落; 3.4.3 调查肇事司机的相关信息。 3.5机动车没有制动措施的事故 3.5.1事故各方的相对情况是否突然,即造成:一是来不及制动便发生事故;二是发生事故后缓慢停下; 3.5.2驾驶人是否误踩油门; 3.5.3制动是否失效; 3.5.4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是否未觉察,后被他人叫停。 3.6利用交通工具违法、犯罪案件的甄别 在进行现场勘查时,如果有利用交通工具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调查: 3.6.1对车辆的勘查 * 车体痕迹比对不相符; * 有二次以上的碰撞痕迹; * 损坏程度与撞击力不相符; * 车辆表面痕迹与车辆内部损坏痕迹不符。 3.6.2对人体损伤的勘查 * 被撞人是否有贴身防护设备; * 被撞人的伤情与诊断不符; * 被撞人的伤情是否为陈旧伤; * 被撞人伤情与事故形成的机理不符。 3.6.3对事故发生相关情况的调查 * 车辆摆放位置与司机陈述不符; * 与事故发生的规律不符; * 人体损伤与车辆痕迹不符; * 人体是否有车辆碰撞、辗轧无法形成的损伤; * 人体有多次辗轧痕迹,车辆没有对应的撞击痕迹; * 同一人、同一车短期内是否屡次发生事故 共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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