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判决不服可否再审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判决不服可否再审 省高院可以自己对案件进行再审,也可以指令原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再审,对于行政诉讼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可以由本级法院进行再审,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进行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所以,如果行政案件二审生效后符合再审提起条件的可以申请再审。 ![]() 二、行政诉讼再审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申请行政案件再审的流程 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 4、对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应当对申诉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以便发现原审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判决不服可否再审的相关内容。按照当前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二审生效后,当事人原则上不能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如果出现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出现了新证据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可以申请再审。如果你对行政诉讼再审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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