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附加险别 |
释义 | 附加险别包括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投保,而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一种或若干种一般附加险。如加保所有的一般附加险,就叫投保一切险。可见一般附加险被包括在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内,故在投保一切险时,不存在再加保一般附加险的问题。一般附加险主要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钩损险、污染险、破碎险、碰损险、生锈险、串味险和受潮受热险等。 2.特殊附加险 (1)战争险和罢工险。加保战争险时,保险公司按加保战争险条款的责任范围,对由于战争和其他各种敌对行为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规定,战争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投保,而只能在投保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之一的基础上加保。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不采取“仓至仓”条款,而是从货物装上海轮开始至货物运抵目的港卸离海轮为止,即只负责水面风险。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一般将罢工险与战争险同时承保。如投保了战争险又需加保罢工险时,仅需在保单中附上罢工险条款即可,保险公司不再另行收费。 (2)其他特殊附加险。根据对外贸易货运保险的需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还承保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以及我国某些出口货物运至港澳存仓期间的火险等特殊附加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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