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变更后原合同是否有效 |
释义 | 一、合同变更后原合同是否有效 上述我们就有说到,变更合同之后原合同是否有效,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在有些情况中,新签订的合同中会对之前的合同进行明确的规定,著名撤销之前的合同,这个时候,之前的合同就会因为新合同的生效而变得无效;而在有的情况中,合同变更是需要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原合同中的有些条款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二、变更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由此可知,只要相对方同意则不构成违约。 实例介绍: 2012年12月19日,赵某、王某、徐某与詹某、王某某、徐某某经中介公司介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以总价142万元将房屋出售给乙方,并于2013年3月25日之前办理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后,乙方分别于2012年12月19日、2012年12月22日、2013年2月28日支付房款2万元、48万元、61.5万元,合计支付房款111.50万元。2013年1月,乙方办理税费缴纳相关事宜。 但在2013年3月8日,当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时,乙方中的徐某某因购房资格不充分导致过户手续无法完成。之后,乙方通过中介人员向甲方提出重签合同,要求去掉合同中徐某某的名字。 然而,甲方在了解了重签合同的交易流程及交易风险后,最终拒绝重签合同,并于2013年4月14日向乙方发函解除合同。该函在2013年4月15日送达至乙方,4月21日,甲方再次发函催告乙方办理合同解除相关事宜,但没有得到回应。 2013年7月,乙方将甲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甲方配合过户房屋,而甲方不同意诉请,并反诉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28.4万元。 经审理,法院判定,双方合同解除并无不当,但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依据,因而驳回赵某、王某、徐某要求詹某、王某某、徐某某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 那么,买方要求变更合同中购买人的名字是否违约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所以说,买方要求变更合同中购买人的名字并不违约,但前提是必须经过卖方的同意,在未征得卖方同意的情况下,此种转让行为无效。而且,如果此种变更是买方要求增加第三人为购买人,只要是合理合法的,卖方一般是不能拒绝的,因为其债权的实现并没有受到任何不利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卖方有权拒绝买方变更购买人的要求,因为买方的这种要求只是一种变更合同的“要约”,卖方的拒绝只是使得新的合同不成立,如果买方由于变更购买人不成功而不能履行合同,才会构成违约。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如前述,双方取得一致意见的变更,具有与其他部分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合同变更生效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这是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延伸。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当事双方当遵照执行。 变更约定不明推定未变更 双方对变更约定明确,则无争议。如果变更部分约定不明确,则不能直接推定其意思表示,而是应当推定为没有变更,合同中原有的相关条文继续有效。律师指出,合同自订立至终结,其中牵涉众多专业法律知识,是一项法律知识高度密集的活动,诸如合同变更等事宜,当事人最好通过专业律师解决,以绝后患。 以上知识就是法律网小编找到有关合同变更后原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收集的资料,合同变更是指将合同的内容作出部分修改,并不是将合同撤销,所以合同变更后仍然是有效的。网友们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前来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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