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应对不认可的司法鉴定结果 |
释义 | 一、如何应对不认可的司法鉴定结果 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服,应该向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申请重新鉴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二、司法鉴定机构归属于哪个部门管 司法鉴定机构归属于司法局的管辖范围。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三、重新司法鉴定的理由 重新司法鉴定的理由如下: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引用法条: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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