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众筹的风险 |
释义 | ![]() 1、什么是股权众筹 众筹也叫网上小额集资,是一种利用网络平台向众多小额投资者募集股权资金的新型融资方式。股权众筹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股权众筹其实在一定程度上是IPO的小型化和互联网化”。大众创业的时代,创业者需要更高效地融资,而股权众筹是未来最具潜力的投融资方式,中国大妈的水果O2O--- 调果师于2015年4月7日上线京东股权众筹,3小时成功众筹1300万。 2、股权众筹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1)投资人无法直接成为公司股东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超过50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200人。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导致大部分众筹股东不能直接出现在企业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中。网传中正在筹备中的《对股权众筹平台指导意见》规定,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个,单个股东投资金额不得超过2.5万元,整体投资规模控制在500万元内。现实中投资者多是通过股权众筹平台,由股权众筹平台委托持股。 (2)投资人无法参与管理和监管众筹平台 截至2014年底已经有128家股权众筹平台上线,都采用了都采取的“领投+跟投”模式降低投资风险,但是这些股权众筹平台也面临着类似上市公司的道德风险,即如何确保部分股东及其操纵的管理层不会侵犯投资者股东的利益。在很多众筹项目中,众筹股东虽然是公司股东,但是几乎很难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基本上都不太能亲自参加股东会、参与股东会表决和投票。法律没有规定众筹公司必须按照上市公司标准进行完善的信息披露和审计。万达和快钱正式宣布双方合作后的第一款理财产品“稳赚1号” 面向普罗大众的地产众筹在各项监管政策出台之前快速起步,投向高风险的房地产项目,几乎不设投资者门槛,更冠之以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的名头。更令人瞩目的是,各种信息披露不完备,非但没有提示任何风险,处处明示“稳赚”, 我国的股权众筹多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普通投资人针对领投人所选中的项目跟进投资。但是,如果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系,便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领投人带领众多跟投人向融资人提供融资,若融资人获取大量融资款后便存在极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资失败等借口让跟投人尝下“苦果”。 (3)投资人无法退出 目前法规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从事股权转让,虽有利于避免资金池的产生,但同时抑制了投资者通过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等形式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来盘活资产的合理需求。如果投资人对众筹项目不看好,想退出,只有等到众筹项目成功登陆新三板后,股权众筹投资者便可以在适当时机变现手中持有股份,退出投资。 股权众筹只有对接新三板,才能为众筹资金提供一种退出机制。 3、股权众筹法律风险防范 股权类众筹是未来发展空间最大的一类众筹模式,而相对于于众多倒闭、跑路的P2P债权类众筹平台,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同样很大。根据前文的分析来看,目前股权众筹在监管意见尚未明文公布、在现行生效法律法规的规制框架下,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法律风险: (1)限定于有线责任公司股权众筹,不得向非特定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不得向200人以上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等非法方式发行股份。 (2)作为股权众筹平台,应限定于居间中介,不得为平台本身公开募集资本,不得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即避免资金池模式引发的风险,另外,平台协助投融资双方为完成交易进行线下的项目推介、注册有线合伙等应在相关的平台规则中明确,平台应当避免充当证劵承销商或证劵经纪人的角色,避免非法证劵活动的风险。 (3)投融资双方在平台上应该真实发布信息,避免虚假项目,避免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平台上注册成为投资人等情况,这也有赖于平台必须尽到合理的、一定程度的审核义务。 律师为股权众筹各方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十分必要,对于平台来说,可以委托律师草拟、审核、修改、完善平台的众多注册及交易规则、交易相关的《投资协议》、《有限合伙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书;此外,项目的真实性对项目融资成败至关重要,对于部分项目推介过程中,委托专业律师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对项目相关的主体、资产、资质等进行专业的调查,协助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和平台有效筛选项目,避免虚假项目;鉴于股权众筹人数众多,且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在签署相关授权文件或协议时,可以委托律师见证,对签约主体、签约的文本、时间等进行合法有效的见证;最后,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因投资者退出、平台挪用资金、融资方利用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份侵犯投资者利益等各方面纠纷的,律师参与相关的谈判或诉讼事宜,提供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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