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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释义 罪名:  
     第1款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第2款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二十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174条第1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二十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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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5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