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名合同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
释义 | 【案例】 原告颜冰系泉州武夷花园住宅小区的住户,被告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从2000年4月起,原告每月向被告交纳物业管理费162元、车位费150元,其中车位费交至2000年12月30日。被告在小区内设有停车场,停车场旁设有保安岗亭并有三个保安轮岗执勤,原告按被告指定的位置停车。同年12月16日晚,原告将其所有的白色本田雅阁HG7230型小轿车停放在上述停车场内,次日上午10时许发现该车丢失,遂报案。 经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泉州武夷花园房屋管理协议书》第2条规定,管理人收取管理费将会提供下列管理服务项目中包括保安工作。《泉州武夷花园住房手册》中服务项目第四项约定,小区内的保安服务:设立保安岗亭和24小时不间断的流动巡逻队伍。经该案犯罪嫌疑人交代,在其作为非住户出入逗留作案期间,并无看到保安也未受到任何干预和询问。因原告要求被告赂偿历丢失车菊价值31万元而与被告发生纠纷。 【问题】 1、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为什么? 2、本案中,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评析】 1、本问涉及无名合同问题。 无名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而言的,有名合同是法律规定其内容并赋予一定的名称合同,也称典型合同,如《合同法》分则规定的买卖、租赁等14类合同就是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法律未规定其内容和名称,由当事人自由创设的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例如物业管理、电子认证等合同。有名合同其名称、性质、条款有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合同的范式,如不愿适用,也可在不违反强行性规范的条件下,特约排除有名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意即无名合同只要不违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创设,法律承认其效力,在无名合同因当事人意思不完备而出现纠纷时,可参照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条款处理。 本案的争议在于,原、被告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还是停车场有偿使用合同关系。依照《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本案中,原告并未将车辆交付被告保管,即在车辆被盗期间,车辆并未处于被告控制和支配之下,因此,不能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但原告交付车位费,与被告形成停车场有偿使用合同关系。被告应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本问涉及合同责任问题。 依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照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被告对住户的人身、财产履行保护义务,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对住户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害的发生。 而本案中,犯罪分子在出入作案期间,并未看到任何保安人员,也未受到任何的干预和询问,车被撬后驶出小区也未受到阻拦和查询,事实表明,武夷公司所采取的治安防范措施并未能及时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约定的作为义务存在的情况下,不作为即构成合同法上违约损害的原因。因此,被告应对原告负违约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4]《泉州武夷花园住房手册》 [5]《泉州武夷花园房屋管理协议书》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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