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人员一定有罪吗 |
释义 |
一、留置人员一定有罪吗 留置是监察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刑诉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留置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与罪名相关人员,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以及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留置在特定场所。 根据刑诉法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才可以宣告有罪,未经法院宣告,其他单位不得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或者被调查人有罪。因而,留置人员不一定有罪。 二、留置期限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中的相关内容,得出: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三、留置相关法律规定及条件 (一)法律规定 根据《监察法》第22条的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监察法》第43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二)留置条件 1、涉案要件。留置的涉案要件,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留置适用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行为,而且是严重的,其他的职务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轻微的一般不采取留置措施。 2、证据要件。留置的证据要件,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3.具备下列法定的情形之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留置的上述三个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必须严格掌握,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件,才能对被调查人实施留置。 留置只是监察机关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而是否有罪只能有法院宣告,因此留置人员不一定有罪。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留置人员一定有罪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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