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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版权的获得会有哪些方式
释义
    在知识产权的获得中,相对于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获得来说,版权的获得要简单得多。这是因为,按照目前的国际公约和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版权都是基于作品的创作而自动获得,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版权自动产生于固定在有形介质上的原创性作品。
    在现实生活实践中,网络版权的获得会有哪些方式呢?
    1.版权的自动获得。
    版权的自动获得是指,版权自作品完成之时自动产生。版权的自动获得,是《伯尔尼公约》规定的版权获得方式,也是该公约的三大原则之一。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按照版权自动获得的原则,作品一经完成就可以获得版权,而不论有关作品是否发表或者是否提供给公众。从这个意义上说,作者是先获得了版权,然后才有可能行使发表权或相关的经济权利。版权的自动获得,对于未发表的作品来说,也许更有意义。
    而且,作者就未发表作品所享有的权利,不仅包括经济权利,而且包括精神权利。此外,理解作品的完成,既不应该理解为整部作品的完成,也不应该理解为作品的最终完成。作品已经产生,不论整体还是局部,只要符合作品构成要件,就自动产生版权。
    2.版权标记。
    加注版权标记,曾经是在很多国家获得版权的要件。
    根据《世界版权公约》和美国等国家的做法,版权标记由三个部分构成。一是表示版权的©或 Copyright或Copr.;二是作品首次出版的年份;三是版权所有人的姓名。当出版物是录音制品时,表示版权的是小圆圈内加p(phonogram 的缩写)。
    加注版权标记,一般是在作品出版时在出版物或复制品上加注。近年来,已经很少有国家将加注版权标记作为版权获得的要件。加注版权标记,虽然在绝大多数国家已经与版权或著作权的获得毫无关系,但仍然保留了通告的作用。况且,加注版权标记也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情,只要权利人和出版者稍加留意就可以做到。
    3.版权登记。
    在历史上,曾经有一些国家实行登记获得版权或著作权的制度,作者或相关的权利人必须向有关的政府部门登记注册,才能获得版权。例如,西班牙的著作权法、我国历史上《大清著作权律》和《中华民国著作权法》以及台湾地区《著作权法》都曾实行过登记制。近代以来,一些曾经实施过这一规定的国家,都已经放弃了这种制度。与登记获得版权相关的,是版权的登记——向特定的国家机构登记自己的版权。版权的登记,与版权的获得无关。当然,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影响版权的行使或者影响某些法律救济的获得。
    对于各种作品版权的获得,我国法律一直采取自动获得原则。另外,对于作品的登记,也有相应的作品版权登记制度——在省级以上版权管理机构建立了作品自愿登记制度,但作品登记与否完全自愿,登记证书仅可作为版权权利的初步证明(证据效力需要司法审判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在具体司法或执法实践时审查核准),与版权的获得无关。应该说,网络版权的获得,基本还是采取自动获得原则,即不论何种类型的作品,也不论发表与否,都是自动享有网络版权的。
    只不过,这种对于传统作品比较适合的版权获得方式,在网络环境下不可避免地遇到了挑战。网络的交互性使得作者或者与作品没有任何关系的人,在网络上发表和传播作品极其方便和容易,如果不对这种不要求任何形式要件的发表和传播作品行为加以限制和规范,将使网络作品传播活动存在一些误区,既不利于作品版权人,也不利于作品使用者和传播者,还不利于整个社会的文化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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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5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