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哪些 |
释义 | 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哪些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指: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由谁确定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主动宣告其无效。如果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三、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区别 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原因是缺陷;无效民事行为的原因是行为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只有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而撤销行为时,该行为的有效性才会因撤销而被追溯和消灭,从一开始就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就无效。 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由撤销权人为之;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无效的民事行为。 4.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有权选择行使权利,当时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方式消除撤销权。 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在无效的民事行为中,没有这样的限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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