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62条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62条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第六十二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法(办)发〔1988〕6号) 75.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76.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 《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四十五条【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