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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租赁合同是什么样的?
释义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提供租赁物的一方为出租人,使用租赁物的一方为承租人,而租金则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对价。租赁物一般应为非消耗物、有体物,对无体物使用权的取得不适用租赁合同的规定。
    租赁合同有着非常悠久的发展史。在罗马法上,租赁的内涵要比现在广得多,它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由一方提供物给对方使用、收益,或者为对方提供劳务,或者为对方完成一定工作,由对方提供报酬的契约。罗马法根据给付内容的不同,将租赁分为物件租赁、劳务租赁和劳务成果租赁,这也就是现代民法中的租赁、雇佣和承揽。
    罗马法的这一规定基本上为后世的《法国民法典》所沿袭,《法国民法典》对租赁的规定在体例上基本上与罗马法相同,该法典在“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一编中所规定的租赁契约,就包括了一般规定、物的租赁、劳动力及技艺的雇佣和牲畜的租养等内容。对于这种体例,《德国民法典》则有所变更,它将物的租赁与劳务合同、承揽合同加以区分,使之各自成为独立的制度。
    (二)租赁合同的特征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租赁合同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不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负有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有支付租金的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互为对价。租赁合同的成立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准,并不要求书面形式,故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但《合同法》第215条又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此条应认定为法律的倡导性规定,而不应看作是法律对租赁合同的书面形式所作的强行性规定,因为该条至少可以推知:
    (1)租期不满六个月的租赁合同,无须采纳书面形式;
    (2)不定期租赁,无须采纳书面形式。
    应当采纳书面形式的租赁合同,没有采纳书面形式的,双方就租赁期限也无争议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不应当受到影响,若双方就租赁期限发生争议,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收益权的合同。租赁合同是以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由于租赁合同发生移转的是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发生物的所有权的.移转,因此,承租人对物只享有使用、收益权,而不享有处分权,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也不能列入破产财产中,这是租赁与消费借贷的重要区别。
    第三,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临时将其财产的使用、收益权转让给承租人的合同,具有临时性的特征,不适用于对财产为永久性使用的情形。《合同法》第214条明确规定了租赁合同的临时性:“租赁合同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四,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为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必须支付租金。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必须以支付租金为对价,这也是租赁合同与借用合同的根本区别之所在,在借用合同中,借用人也是以取得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为目的,但借用人一方的使用为无偿使用,无须支付对价。
    可以这样说,借用合同会因有偿而变为租赁,租赁合同也会因无偿而转变为借用。租金一般为金钱上的支付,但也可以为实物,法律对此并’无限制。
    
    引用法条:
    [1]《法国民法典》
    [2]《德国民法典》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一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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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1:3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