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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款人留"死亡欠条" 担保人须清偿债务
释义
    借款人借款后不幸身亡,债主不向债务人亲属主张债权,而是将担保人告上法院要求其清偿该“死账”,其诉求能获得法律支持吗?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对此作出了肯定的回答,依法缺席判决担保人高某履行担保义务,限期返还债主李某借款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此案再次告诫人们:担保有风险,签字须谨慎!
    现年38岁的李某系该县居民。李某诉称:2010年10月,张某向其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由高某担保并在欠条上签字。后张某死亡,高某也不尽担保责任。其无奈于去年12月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担保人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返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
    被告高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间内亦未予书面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案外人张某向原告李某借款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高某在借条上签字保证还款,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未约定借款期限及担保方式。后案外人张某死亡,原告向被告高某催要,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返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外人张某向原告李某借款3万元,有借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高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对借款承担清偿责任,并应自借款之日起支付借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遂依据《合同法》与《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零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零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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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3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