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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
释义   一、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
    (1)《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同样也适用于对邻接权的限制。
    (2)作品的著作权是要受到保护期限的制约的,邻接权也同样要受到保护期限的制约。
    (3)邻接权依赖于著作权。因为没有作品就没有传播,也就没有邻接权的产生,因而著作权法要先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原件著作权人的权利。”如果没有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传播者擅自传播作品就是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栽邻接权更无从谈起。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1)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著作权的主体则多为自然人。
    (2)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
    (3)邻接权中除了表演者权之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而著作权则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
    (4)邻接权的权利范围往往是法律规定的有限几种,而著作权的权利范围则非广泛,法律在列举了很多种使用作品的方式后还规定了概括性条款,即“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5)邻接权的行使也要受到作品著作权人的制约。例如,表演者表演作品,有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但如果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同意,表演才的这种许可就是无效的。
    由此可见,传播者享有的邻接权,更多的是一种禁止权,即有权反对他人在未经授权的著作权人的配合。而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则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
       三、著作权的权利限制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因此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在我国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以及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还在一定程度上介绍了我国著作权的权利限制的问题等相关的知识是怎样运行的。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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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3:4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