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车付定金获补偿 |
释义 | 2008年12月27日,消费者何先生向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订购一辆汽车,并支付定金一万元,因违约责任问题,与该公司多次交涉未果,何先生诉至12315。 嘉定区消保委接诉后,着手开展双方调解。从消费者何先生提供的依据来看,何先生在08年12月27日向该公司订购一辆汽车,并支付1万元定金,在合同中消费者要求09年1月15日--20日之间付款提车,但该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提车,违反合同条款,何先生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据该公司称在1月15日之前,曾通知何先生付款提车,因何先生未付款,所以提不了车。恰巧1月15日——20日因运输车在重庆出故障,故20日之前汽车到不了公司,者属于在合同条款中注明,不可抗力因素。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之规定。根据上述情况,在消保委的努力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双方继续履行汽车买卖,另外由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补偿何先生6000元汽车室内装潢费。消费者何先生当即表示满意,十分感谢消保委的工作人员。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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