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您好。我想问一下,《工伤保险条例》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算基数是如何规定的。山东省和烟台市有什么补充规定?谢谢。 解答: 您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一级为24个月,二级为22个月,三级为20个月,四级为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五级20、35个月,六级18、30个月,七级16、25个月,八级14、20个月,九级12、15个月,十级10、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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