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附带民事撤诉的法定理由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一、刑事附带民事撤诉的法定理由是什么意思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撤诉理由,主要是: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起诉人申请撤回起诉; 3.检察院撤回公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二、什么时候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网提醒,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之所以要求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是因为如果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在同一审级中解决,将导致这两种性质的诉讼在审理程序上的分离,达不到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提高效率、节省诉讼资源的目的,也不利于及时查清案情。但是,如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不受刑事诉讼法有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期间的限制,可以按照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主体是哪些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 1.被害人;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4.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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