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经典案例 李某于2013年5月入职某知名化工企业。 2014年4月,公司安排李某到某培训中心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公司为此支出的培训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合计10000元。后,公司与李某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李某完成培训后须为公司服务满2年,否则李某须支付违约金20000元。2015年4月,李某因有其他更好的发展,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随即要求李某支付20000元的违约金。 二、法律问题 李某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应该是多少? 三、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包括实际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但不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也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案中,违约金约定的数额已经超过公司的实际支出,超出部分视为无效,应以10000元作为违约金的计算基数,且李某已经履行了一年服务期,应当分摊的培训费应为5000元,最后李某应支付的违约金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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