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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住房公积金可以补交吗,如何补交
释义   一、住房公积金可以补交吗,如何补交
    住房公积金补缴是指单位缴纳缓缴、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及职工漏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集体补缴当前住房公积金年度前几个月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管理部按汇缴业务程序办理,集体补缴以前住房公积金年度的公积金、职工个人漏缴的公积金等。
    补缴应提供的材料
    1、单位填写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补缴书》,以下简称《补缴书》。
    2、单位填写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以下简称《补缴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印章,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报管理部。
    3、补缴原因需另附说明的,报补缴说明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情况通过补缴方式完。
    《补缴书》及《补缴清册》的填写规定
    1、《补缴书》为一式两联无碳复写凭证,第一联管理部留存作为记账凭证,第二联作为单位存根备查。
    2、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既有财政统发又有单位自筹的,需将财政统发部分和单位自筹部分分别填制《补缴书》和《补缴清册》。
    3、单位对集中封存库内的个人进行补缴,填制《补缴书》,在“单位名称”和“单位登记号”栏按补缴单位名称填写,《补缴清册》列示个人明细。
    4、职工个人对在集中封存库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补缴,补缴人填写《补缴书》,在“单位名称”和“单位登记号”栏填写补缴人姓名和个人登记号。
    5、《补缴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印章,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报管理部。
    补缴的程序
    1、单位填制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补缴书》、《补缴清册》及与《补缴书》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到管理部办理补缴手续。对于未在《补缴清册》中列明补缴原因的补缴,还应报补缴说明一份。
    2、管理部接柜人员审核《补缴书》、《补缴清册》、转账支票。
    3、补缴确认后,管理部接柜人员打印《补缴书》一式两份,盖章后一份退单位经办人,一份与《补缴清册》、补缴说明、转账支票一同交管理部复核人员复核,并作为原始凭证留存、若出现支票金额与《补缴书》金额不一致的情况,管理部接柜人员还需打印《暂存款凭证》一式两份,此时机制《补缴书》下方注有“该《补缴书》与《住房公积金暂存款凭证》共同构成单位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字样。管理部接柜人员盖章后,一份与机制《补缴书》一同退单位经办人,一份与机制《补缴书》、《补缴清册》、补缴说明、转账支票一同交管理部复核人员复核,并作为原始凭证留存。
    市级财政统发方式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1、单位将补缴人员信息填制《补缴清册》,并在指定时间报到管理部。
    2、管理部接柜人员及时将《补缴清册》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3、管理中心会计处每月定期汇总财政拨款单位明细,将数据发送财政。
    4、财政核对后将资金汇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
    5、管理中心会计处按照财政提供的单位明细,为各单位作补缴分配。
    6、管理部打印《补缴书》一式两份,一份盖章后退单位经办人,一份与单位填制的《补缴清册》一同交管理部复核人员复核,作为原始凭证留存。
    
       二、住房公积金补缴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1、住房公积金是有强制性的
    住房公积金是具有强制性的。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如社会保险般具有强制性,因此可缴可不缴。还有的单位认为,他们已经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补贴等,因此可以代替住房公积金。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规政策强制实行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不同于其它福利,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可以代替。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2、发生劳动争议主张住房公积基金应如何维权
    有关住房公积金是否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从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的第一天开始就不断地被讨论着。对于这个问题争论关键就在于按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区分,究竟是工资属性还是福利属性 发生住房公积金纠纷应当如何维权
    《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问题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仲裁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其中并未将住房公积金争议纳入范围内。目前公积金的工资、福利属性也没有明确,即使在最新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授权,进行劳动仲裁的依据不足因此劳动仲裁往往不予受理,但却可以走行政渠道。目前劳动者解决住房公积金纠纷的途径是以举报投诉为主、行政诉讼为辅。
    3、职工个人也负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现实中,一些劳动者出于眼前利益考虑,不愿意从本人工资中掏钱缴存住房公积金,有的甚至要求将单位应缴部分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自己。这些认识同样不正确。虽然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劳动者不缴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但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可见,作为职工,也应当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有权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很显然,国家已将处罚的职能授予管理中心,该中心是行使处罚权的为一单位。由于该中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单位对其所作处罚如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住房公积金是可以进行补缴的,具体的步骤这篇文章已经很详细的讲解了。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必须给入职员工缴费的一个社会保障,如果单位没有及时的给员工进行缴费,员工也应当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住房公积金可以补交吗,如何补交的相关内容,若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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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6:5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