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罚则的使用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定金罚则的使用条件是什么 定金罚则的使用条件: 1.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 2.当事人一方存在实际的违约行为; 3.合同已经无法实现; 4.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与合同的无法实现存在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适用定金罚则可否请求损害赔偿 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责任,两者应该区分开来。法律网提醒您,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实际损失,另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但是适用定金罚则和损害赔偿的总值不能大于标的物的价金总和。 三、定金罚则的计算方法 定金罚则的计算方法有如下: 1.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3.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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