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多次扒窃少量财物的性质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一、盗窃多次扒窃少量财物的性质是什么意思 盗窃多次扒窃少量财物的其性质为犯罪,将构成盗窃罪。所谓多次到期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法律规定多次盗窃,或者扒窃的将构成犯罪,不论是否盗得财物,也不论盗得财物的数额,都认定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的构成标准 盗窃罪的构成标准如下: 1.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盗窃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盗窃罪法院开庭第一次会判吗 法院审理盗窃案初次开庭不一定会宣判。法律网提醒您,盗窃案的审理期限为,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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