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甲指分包模式下如何进行索赔? |
释义 | 我国合同法及建筑法均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总承包单位要承担的质量过错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 第二,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第三,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应当说,在甲指分包模式下,由于该分包单位在法律意义上系总承包单位的施工单位,如因甲指分包单位原因给总承包单位造成损失,总承包单位可以向该甲指分包单位进行索赔,但不能向业主进行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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