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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庭开庭的审理次数是怎样的
释义
    一、法庭开庭的审理次数是怎样的
    法庭开庭的审理次数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开庭次数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则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二、开庭审理流程
    开庭审理的流程为:
    1.开庭。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通知与告知相关人员;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
    5.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6.宣判。
    
    三、开庭审理人员组成包括哪些人员
    开庭审理人员组成有:
    1.法院方面: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法警。
    2.原告方面:原告;原告代理人/辩护人;原告代理律师。
    3.被告方面:被告;被告代理人/辩护人;被告代理律师。
    4.其他可能相关人员:相关证人;公诉人;旁听人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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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1:5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