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内容 |
释义 | 一、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被保险人名称:要按照保险利益的实际有关人填写。 2、货物名称:要具体填写,一般不要笼统地写纺织品、百货、杂货等。 3、包装数量:要将包装的性质如箱、包、件、捆以及数量都写清楚。 4、保险金额:通常按照发票CIF价加成10%—30%计算,如发票价为FOB带保险或CFR,应将运费、保费相应加上去,再另行加成。需要指出的是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赔偿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付,因此溢额投保(如过高的加成、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投保金额等)是不能得到全部赔付的。 5、船名或装运工具:海运需写明船名、转运也需注明;联运需注明联运方式。 6、航程或路线:如到目的地的路线有两条,要写上自X经X至X。 7、承保险别:必须注明,如有特别要求也在这一栏填写。 8、赔款地点:除特别声明外,一般在保险目的地支付赔款。 9、投保日期:应在开航前或运输工具开行前。 10、标记:应该和提单上所载的标记符号相一致,特别要同刷在货物外包装上的实际标记符号一样,以免发生赔案时,引起检验、核赔、确定责任的混乱。 ![]() 二、海上保险有哪些类型? (一)平安险 承保范围: 1、被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远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货物可视为一整批。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性意外事故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落海造成的全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员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货物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责任范围:除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的,还负责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四)附加险别是基本险别责任的扩大和补充,它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别有一般附加险和特别加险。 一般附加险有11种,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渗漏险,混杂、玷污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特殊附加险包括: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卖方利益险,出口货物到港九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罢工险,海运战争险等。 海上保险的理赔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1、以海上保险合同为依据的原则。海上事故发生后,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赔偿金额多少、免赔额的确定、被保险人自负责任等等均依据保险合同确定的责任。 2、合理原则。海上保险人在处理保险赔偿时,要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并注意合理原则,因为海上保险合同条款不能概括所有情况。 3、及时原则。海上保险的主要职能是提供经济补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迅速查勘、检验、定损,将保险赔偿及时送到被保险人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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