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款优先权和抵押权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一、工程款优先权和抵押权的区别是什么 工程款优先权和抵押权的区别为: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则为意定担保物权。 2.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法定性,因此,其生效无需登记公示,而抵押权以登记公示为生效要件,抵押物未登记公示,抵押权不生效。 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标的物只为不动产,抵押权除了不动产,还包括动产。 二、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方式是怎样的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具备法定条件而发生,但优先权的行使还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方式。 1.催告程序。 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至于该催告的合理期限,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催告期限为28天,属于约定期限。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工程价款的标的大小掌握合理期限。一般来说,最长为两个月(60天)。 2.行使方式。行使法定优先权有两种方式: (1)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 (2)申请法院依法拍卖,且这里的拍卖仅限于通过法院来实现。 ![]() 三、工程款优先权的时效性 法律网提醒,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期限是6个月。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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