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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释义
    一、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二、门窗工程分包合同
    总包人(甲方):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分包人(乙方):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 ?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为 (工程建设单位方)建设开发的项目,甲方为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并已经与工程建设单位方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现甲方将本项目的铝合金门窗工程分包给乙方,由乙方负责施工,乙方在本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非常熟悉本工程处于甲方承包工程的关键线路上,并充分了解甲方就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等向建设单位所承担的违约责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范围:
    第二条 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若有变更,甲方另行书面通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日历天)。
    乙方紧跟甲方施工进度安排、接受甲方的合理施工进度计划要求,以不影响甲方进度为原则。
    第三条 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应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并满足总承包合同的质量要求。
    工程施工规范:GB/T7107,JGJ113-2003,工程所在地行政部门颁布的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行业标准。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国家和工程所在地行政部门颁布的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相应的行业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
    工程每一道工序都需经甲方和监理方进行工序检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四条 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补充协议或文件
    本合同
    投标书(如有)
    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书
    总承包合同中与本分包项目有关的条款。
    第五条 工程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试验费用、包安全及文明施工。
    第六条 合同价款
    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 元。
    上述造价已经包含铝合金门窗工程中主要材料、辅助材料、设备、人工、机械、运输装卸费、所有半成品和所有成品的检测、保护费用、利润、风险以及税金等所有费用,本合同总价与单价均为闭口价,除设计变更外总价概不可调整,人工、材料等费用的上涨及政策性调整不构成本合同的调价的原因。
    本工程中的铝合金门窗材料与设备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品质等级、单价如确需变更,由乙方向甲方提交变更材料的核材与核价单,经建设单位书面确认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由乙方递交,并经甲方批准的本工程的报价单(或预算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双方代表
    甲方委派
    (手机号码 )为本分包工程甲方驻施工现场的代表。甲方代表更换的,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乙方委派
    (手机号码    )为本分包工程乙方的代表。乙方如需更换乙方代表的,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乙方代表。
    乙方同时委派    为本分包工程的质量员与安全员。
    第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向乙方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建设方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并向乙方提供现有外墙脚手架、临时施工用房,垂直运输工具,和用水、用电接驳口。
    在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图等资料后,将该等资料提供给乙方。提供室内标高线,水平、垂直位置线,移交测量基准点,并提供门窗的缩口尺寸,提供门窗防雷引下点,乙方连接安装。并在施工前进行技术交底。
    施工人员、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完全彻底地撤出施工现场。逾期撤场的应承担 元/天的处罚;逾期撤场一星期以上的应承担  元/天的处罚。乙方承担施工中发生因乙方原因发生的违章事故、人员伤害及对第三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完全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对已方工程的成品或半成品承担保护责任,已完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并不限于乙方所做部分),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根据施工进度按时编制符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规范所要求的技术资料,达到归档要求;并对其制作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在本分项工程竣工验收提交竣工报告时一并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图纸   套,并有效配合甲方工程备案工作。
    乙方驻工地代表必须保证每周有六天以上在施工现场组织施工,参加甲方每周召开的内部例会以及每周召开的现场工程例会。现场每缺席一天,乙方承担罚款  元/次。
    每周日向甲方提交本周已完工作内容及下周进度计划表和用工计划、现场施工人员清单。
    如乙方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甲方,待明确缺陷修正措施后继续施工。
    本工程由乙方自行办理其施工人员的社会保险,乙方未办社会保险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支付水电费、员工住宿费等费用。乙方逾期未支付的,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这些费用。
    做好门窗的自检及报验工作,并提供该项工程的门窗“四性”检测报告及热工报告。
    第十条 工程款支付
    工程量完成   %,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   %;全部完工后,付至总工程量的  %。
    乙方承建的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款和签证价款 之总造价的  %。
    剩余5%为工程保修金,贰年保修期满后无息归还。
    甲方以支票形式支付工程款,乙方必须出具承包单位的有效发票。
    乙方的建筑税,由甲方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予以代扣代缴,并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纳税证明。
    建设单位逾期向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的,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的期限相应顺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设计变更
    乙方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本工程进行变更:
    (1)建设单位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并经甲方确认后通知乙方的变更指令;
    (2)除上述(1)项以外的由甲方作出的变更指令;
    工程变更的签证单应对签证事由和内容进行详尽的描述,必要时附上图示及工程量计算式,并注明发生时间、地点和工作部位;该签证单应当由甲方代表、监理签字并加盖甲方项目章和监理公司章,否则,该签证单无效。
    对于工程技术变更必须办理技术核定单,经甲方报设计方、监理方、建设单位确认后进行施工,并按照竣工资料编制规定编入竣工资料。
    工程变更部分的价款按照本合同前述约定的合同价款的计算和结算方法进行增减;若本合同前述约定的合同价款的计算和结算方法中无类似价格的,按照   定额标准计算并下浮  %,或由乙方提出报价申请,经甲方、监理和建设单位确认;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款,在工程竣工后结算解决。
    工程变更引起工程价款增加的,乙方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七天内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在工程结算时调整合同价款;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七天内,未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
    第十二条 工期顺延及索赔
    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监理、建设单位共同确认,工期
    相应顺延。
    建设单位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导致工程关键线路工期延误;
    建设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较大增加,导致工程关键线路工期延误;
    一天内非分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超过8小时;
    不可抗力。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应当在索赔事件发生后3天内,向甲方代表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的视为放弃该部分索赔的权利。甲方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及时向建设单位递交,并配合乙方要求工期顺延和索赔。
    甲方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建设单位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乙方协助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本工程方面的相关资料,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甲方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乙方不积极配合,使得甲方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的,则甲方可在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
    第十三条 工程检验及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未经甲方代表和施工监理认可,乙方自行进行下一道工序,甲方和施工监理有权通知乙方返工或采取必要手段检测,不论检测复查结果如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工期损失也由乙方负责。
    无论甲方及施工监理是否进行验收,当建设单位、甲方及监理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提出检验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合格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按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 9 套,竣工图纸电子文档一套及竣工验收报告。 所有资料应完整、清 晰、真实,符合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及其它相关部门规范要求。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10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进行验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验收。如需整改,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建设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程序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后,如建设单位要求修改,乙方必须做相应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建设单位、监理、甲方及有关单位验收合格;
    乙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上述二个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为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铝合金门窗的颜色由甲乙双方方确认后并封样保存,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质量必须和乙方送达甲方的样窗相符,玻璃及配件与工程报价商务标相符合,乙方会同监理单位将成品抽样,送相关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测试,并提供检测报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应包括在综合单价中。
    门窗分格开启方向和安装工艺以甲方确认的深化图纸为准进行施工。
    乙方对已安装好的外墙窗做喷淋试验,甲方提供水源及其它方便。
    第十四条 竣工结算
    未经甲方、监理、建设单位书面核准和许可,乙方超出施工图纸增加的工程量或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由乙方自行负责,均不计入工程量的结算范围;
    本工程经甲方、监理、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本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乙方逾期提交的部分,视为乙方放弃该部分的权利;
    任何涉及合同价款、结算的文件、报告,都应有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除此之外任何形式都应视为无效,不得作为结算的依据。
    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第十五条 保修
    在乙方承包的范围内,乙方承诺自甲方总承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就其所完成分包工程直接向建设单位承担贰年的免费保修服务。
    若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产品及安装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更换,甲方与建设单位均无须向乙方支付维修、更换的人工费、材料费等任何费用。
    在质量保修期内,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或建设单位的报修通知后24小时内到现场,及时进行修理、更换工作。修缮工作须得到建设单位和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书面认可;如发生紧急抢修事故,乙方应在接到保修通知后立即到现场抢修。如同一部位经乙方返修2次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或导致建设单位向甲方要求承担保修责任的,甲方有权委派他人返修,由此产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保修金不足的,不足部分由乙方在30天内一次付清。
    乙方应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进行维修;否则甲方或建设单位有权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另外甲方或建设单位还有权收取相应的管理费(根据维修费用的20%计算),上述维修费和管理费从乙方的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在30天内一次付清。
    第十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乙方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批准后实施。
    乙方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有权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已对总包合同有相应的了解。
    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见附件)。凡因乙方的原因,施工现场在政府部门(市区级)的现场检查中被要求严重整改处罚的,将在结算总价中扣罚1~3%。
    第十七条 转包与再分包
    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乙方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承担因此而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的停、窝工损失及建设单位向甲方的索赔)。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应按照逾期支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的上限为逾期付款金额的10%。
    乙方逾期完成本工程的,应承担每日5000元的违约金;乙方逾期1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逾期完成本分包工程,造成甲方对建设单位承担逾期竣工责任的,乙方除应承担以上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的停、窝工损失及建设单位向甲方的索赔)。
    若乙方在施工阶段工程逾期,甲方认为乙方无法按期完成工程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分包其他人施工造成的差价损失、甲方向建设单位所承担工期延误等责任)。
    本工程未达到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及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标准为止,返工所涉及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延长,并按本合同暂定总价10%支付赔偿金。由于乙方的质量无法达到约定的标准,造成甲方对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违约金的,乙方除应承担以上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的停、窝工损失及建设单位向甲方的索赔)。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怠工、取闹,否则视为违约,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的5%作为违约金。
    本合同解除或提前终止的,甲方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乙方应在二天内无条件撤出施工现场,否则,每逾期一天按每日5000元支付违约金,造成其他损失的,由乙方一并赔偿。
    乙方不得擅自做出工程变更,擅自工程变更为违约行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承担损失范围参照。
    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根据总包合同对建设单位承担工期延误、损失赔偿等任何损失的,甲方可从本应支付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弥补损失的方法;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条 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视为签字代表已得到合法授权。
    涉及通知与送达以本合同记载为准。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章)  乙方:  (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三、工程劳务合同模板
    发包人:
    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作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范围:
    第二条 作业人员:
    第三条 合同工期
    风险提示:
    明确约定好工程期限有利于保障工程进度,是保证工程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另外,承包方如果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劳务发包方也可以据此要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在涉及工程工期的诉讼中,由于不同的原因所造成工期延误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因此对于劳务发包方被支付劳务报酬的时间约定也会有所改变,在履行工程合同中,劳务发包方应当对可能出现工期延误的情况要求专门制定制度作出书面认定,比如增加建设项目、增加工作量、提供原材料和其他条件的时间等方面的事项,以避免将来发生诉讼时无据可查。
    开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完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工期为______天。
    第四条 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2、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在确认的方式前划"√"):
    经过招投标确定或虽未经招投标程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本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以___年施工预算或____施工概算定额为依据。
    ()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_______元/工日。(以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
    第五条 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1、结算、决算资料: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承包人依据上述书面资料按本合同条款编制的施工预算书。
    (2)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编制人工结算书。
    (3)有效的月度工作量结算资料及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资料等。
    2、合同价款的结算和决算:
    (1)发包人应于每月____日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给予核实、确认并共同履行书面结算手续。
    (2)工程交工后_____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决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决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并办理分包工程决算手续。
    3、合同价款的支付:
    (1)合同价款分期支付:在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付款_______元,在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付款_______元。
    第六条 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1、安全施工: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2、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2)按照有关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七条 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
    风险提示:工程质量未符合标准的归责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相应的利润。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如图纸、发包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2、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由发包人予以经济补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工期不顺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发包人又交后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第八条 工期延误
    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3、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双方约定。
    第九条 文明施工
    1、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2、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施工条件,如发包人不能提供现场食宿条件或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食宿的,由发包人按照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条 材料机具供应
    风险提示:对于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义务与责任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发包人违约的约定办理。
    1、由承包人自备的工具须其自带入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防护用具由发包人采购并供应到施工现场(400米内)。
    2、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材料机具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机具要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借用的发包人的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
    第十一条 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1、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2、负责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提供施工图纸_______套,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
    3、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4、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第十二条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
    2、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合同附件。
    3、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___%,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4、当发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明确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通过明确违约时需要承担的责任,来督促各方真正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一旦违约情况发生,也有据可依。
    1、发包人违约责任:
    (1)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时应按实际发生情况向承包人赔偿损失。停工、窝工应办理书面洽商,方作为决算依据。发包人任务不足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
    (2)由于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书面告知发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员,并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损失赔偿费。
    2、承包人违约责任: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_______日内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当退出施工现场,但发包人应在要求承包人退出施工现场的时限内,与承包人就结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或由监理公司、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对己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签认。
    (2)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调整,承包人无法调整时,发包人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承包人自负),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终止合同。
    (3)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工料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 向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法定代表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应出示委托证明。
    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决算尾款后,即宣告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份,备案留存一份,副本____份。
    发包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内容,由上述可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四条
    [19]《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五条
    [2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六条
    [2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七条
    [2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八条
    [2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2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2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2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2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2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29]《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二十条
    [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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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8:5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