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 |
释义 |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 过去司法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归入房地产纠纷而适用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辖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义务人交付的既不是货币,也不是不动产,而是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是负有交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即设计单位所在地。 ![]() 二、什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主要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 上述文章属于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的介绍,主要介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除此以外,还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自行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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