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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及免责
释义
    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及免责
    一、原告不负举证责任,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 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 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 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按照原则性规定的免责事由: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治造成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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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5: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