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预案 |
释义 | 一、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预案 1、患者应具有患病的依据 临床资料要完整: ①病史、症状、体征; ②各种常规检查,如心电图、X线检查、B超等; ③生化和微生物等实验室检查。 2、严格选择适应症 常规治疗项目(已经定论的技术操作、检查种类和药物选择)中严格界定绝对适应症、相对适应症、禁忌症。特殊项目需要进行论证和申报,在切实保证安全和效果的前提下,与患者和家属充分沟通并征得理解和同意后进行。 3、必须规范操作过程 依据国家和医疗部门制定的专业指南、常规条例、规章制度行医。如《执业医师法》以及各级医生职责规定,核心医疗工作制度,经专家论证的相关诊疗指南等,都是可以依据的规范标准,也应成为我们医生实施医疗操作的法定权利和责任。 4、具备行医资格和条件 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和注册证,在具有开展相应医疗活动的设备和条件下工作,创造方便并能保证患者安全的必要环境。 5、医患双方存在治疗的愿望和协议 这是医患之间沟通的重要环节,防止隐瞒治疗中的困难,获取患者做大的信任和理解。应具备的书面文字资料,包括手术委托书、知情同意书、等,表明患者及委托人已了解手术的内容和困难,认同手术风险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二、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时间是多久 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同时逐级报告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第五条 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的全部内容。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和注册证,在具有开展相应医疗活动的设备和条件下工作,创造方便并能保证患者安全的必要环境。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一条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条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 [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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