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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枉法仲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释义
    一、枉法仲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枉法仲裁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枉法仲裁罪的主体
    草案规定枉法仲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
    1、何谓“依法”?既然是枉法仲裁罪,那么依据的应该是仲裁法,但是仲裁法却没有“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的配套规定。
    2、何谓“仲裁职责”?仲裁员和仲裁机构的关系不同于法官与法院,仲裁员不是仲裁机构的常驻工作人员,仲裁庭独立于仲裁机构,主导仲裁程序的进行,独立作出裁决,不受仲裁机构的干预;同时,根据中国仲裁法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机构和仲裁委员会主任或秘书长有权就仲裁管辖权、仲裁员指定、回避、延长裁决期限等作出决定;另外,在必要时仲裁机构的核稿人员、专家委员会成员可以研讨仲裁案件并向仲裁庭提出修改建议。
    建立在以上两个模糊概念上,枉法仲裁罪草案对于主体的规定自然也是模糊不清。当然,如果参照草案的下文即“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作狭义解释,似乎只有“作裁决”的人员才可以构成枉法仲裁罪的主体,而实际上仲裁裁决仅是以仲裁庭名义作出的。但是既然草案没有明确的将主体限为仲裁员,自然有扩大解释“作裁决”的人员的考虑,所以无论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工作人员、核稿人、专家委员会成员,甚至参与仲裁工作的翻译、鉴定人员、证人等均有被入罪的危险。
    (二)枉法仲裁罪的客体
    参照枉法裁判罪,枉法仲裁罪的客体应当是正常的仲裁活动和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枉法仲裁罪的主观方面
    根据草案,枉法仲裁罪的主观方面应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枉法仲裁罪。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却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科学、明确的判断标准,因而枉法仲裁罪有被滥用于仲裁人过失情况的巨大风险。
    (四)枉法仲裁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草案,枉法仲裁罪的客观方面是“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这项规定决定了枉法仲裁罪会成为一个口袋罪,对仲裁人的权利和安全构成巨大的威胁。
    三、如何举报枉法裁判?
    案件办理不公、纪委,可以选择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到同级检察院控告申诉。如果觉得法官违法违纪,可以向该院纪检监察、检察院、上级法院举报。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枉法仲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的相关内容,我们从中了解到作为仲裁员,要注意避免出现枉法仲裁的情况,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作出仲裁,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这方面的知识有点复杂但也是比较重要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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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0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