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机构的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
释义 | 一、医疗机构的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医疗机构的以下行为是违法的: 1.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2.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二、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怎么举报 1.可以拨打全国统一的公共卫生举报及服务热线12320; 2.可以向卫生局或者医药监督管理局或者当地的医疗协会进行投诉。 3.可以到卫生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4.如果要向医院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到检察院举报,最好能提供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者线索; 5.如果是收费问题可以直接找当地的物价局。 三、医疗机构主要面临的免责情形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医疗机构免责的情形主要有: 1.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患者人身权益受损的; 2.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4.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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