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资认缴日期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一、出资认缴日期是什么意思 出资认缴日期是公司章程中约定的股东出资到位的期限,公司成立之前的时间,实缴出资时间是实际缴纳资金的时间。认缴出资时间一般是在公司设立注册登记时由登记机关登记的认缴出资的时间,登记机关根据其提交的资料在其营业执照上将该时间予以登记。并且股东应当按照其日期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认缴出资日期是公司进行融资和筹资的基础,是确保公司资金充足的重要保障。 二、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有何区别 1.定义不同:认缴出资额是指公司各股东承诺应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数额,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额就是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2.出资构成不同:认缴出资额分为实缴出资和应缴出资两个部分。认缴出资额在公司章程里明确记载,实缴出资额变更但不会显示在公司章程。 3.办理工商手续不同: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认缴出资不到位该怎样办 股东认缴出资不到位的处理方法: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向法院请求该股东补足其认缴的出资额,并且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网提醒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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