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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事故鉴定由哪个部门负责
释义
    一、医疗事故鉴定由哪个部门负责
    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由特定的部门负责。
    1.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则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3.当涉及到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相关的技术鉴定工作。
    二、首次与再次鉴定
    在医疗事故鉴定的过程中,存在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的概念。
    1.首次鉴定工作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
    2.如果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3.再次鉴定工作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
    
    三、鉴定不予受理情形
    尽管当事人可以向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但并非所有的申请都会被受理。
    当存在以下情形时,医学会将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不予受理的情形外,医学会在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将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3.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费的支付方面:
    1.如果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则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如果是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则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4.如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则由医疗机构支付。
    综上可知,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
    在申请鉴定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不予受理和中止鉴定的情形,以及鉴定费的支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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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