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期内谁应负担租赁物的维修 |
释义 | 一、租赁期内谁应负担租赁物的维修 租赁期内出租人应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使得租赁物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检查和维修的,承租人应负担租赁物的维修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二、租赁协议哪些情况下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租赁协议如下情况下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1.出租人不具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 2.将违法建盖的房屋用于出租的; 3.租赁合同的期限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无效; 4.租赁的标的物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合同无效。 ![]() 三、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多少年 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及时退房;超过二十年的部分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都有任意解除权;如需续租可以与房东协商,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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