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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对所有权保留买卖的规定是怎样的
释义   一、民法典对所有权保留买卖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对所有权保留买卖的规定:所有权保留是指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仍然属于出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法律网提醒您,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所有权买卖保留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所有权买卖保留需要具备的条件是:
    1.合同已经成立,标的物已经交付买受人
    正因为合同已经成立并且标的物已经转移,才产生保留所有权的需要,如果合同没有成立,标的物也未转移,出卖人就当然享有所有权,根本无须另行“保留”了。设立所有权保留制度的主要目的,正是使先交付标的物的卖方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2.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
    如果买受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价款,便合法地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就不允许再由出卖人“保留”所有权了。
    3.当事人有特别约定
    法律虽然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但这一规定并不是强制性规范。
    三、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必须书面吗
    动产的所有权保留需要书面形式,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需以登记为准,因此不存在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保留的问题。所有权保留,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时,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仍保留于出卖人的一种担保方式。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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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8:48:26